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社会 > 正文

厦一女士爱犬被咬死 怒告宠物店和“肇事狗”主人

2016-03-15 09:12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邹玒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3月1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文 陶小莫/漫画)就在宠物店内,一条比特斗牛梗咬死了博美犬。这条博美犬,是独居老人林女士养了八年的爱犬,为此,老人将宠物店主和“肇事狗”的主人都告上了法庭,索赔5万多元。

昨日,思明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因“狗咬狗”引发的索赔案。据悉,受害的博美犬小名“宝宝”,它并非一般的宠物狗,因为相处多年感情深厚,老人已将它视为家人一般。事发前,由于老人要去外地看孩子,就将“宝宝”寄养在宠物店,不料这一别便是永远。

事件 博美被咬死,主人告上法庭

“宝宝”是被一只比特斗牛梗咬死的。事发当天晚上,斗牛梗的主人牵着它来到宠物店买东西,而“宝宝”恰巧被放出笼子喂食,斗牛梗看见“宝宝”后突然失控,攻击了“宝宝”,并凶残地咬死了它。

失去爱犬的林女士认为,“宝宝”寄养在宠物店被咬死,宠物店要承担一定责任。

林女士还认为,比特斗牛梗是仅次于藏獒的烈性犬,厦门市早有规定,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犬标准和禁止饲养烈性犬品种的通告》的规定,比特斗牛梗就属于禁止在厦门市饲养的烈性犬品种。所以,斗牛梗的主人也应该对“宝宝”的死承担责任。

于是,林女士便把两方都告上了法庭。

焦点 痛失宠物狗,能索精神损失?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林女士起诉称,她是来厦的独居老人,子女常年在外地工作生活,日常只有受害的博美犬相伴,因此,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她精神受到巨大伤害。所以,她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自己因“宝宝”的死而遭受的损失3万多元,另外,还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

庭审时,被告斗牛梗犬的主人没有出庭。而被告宠物店主则答辩说,她并非侵权动物斗牛梗的所有人,因此,不应对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宠物店雇员为挽救博美犬,也被斗牛梗咬伤,宠物店也是受害方,不应让宠物店赔偿。

另外,针对林女士索赔精神抚慰金的诉求,宠物店主认为,这并无法律依据,因为博美犬系种类物,可以找到替代物,并不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

判决 两被告都要赔,责任七三开

近日,思明法院审理认为,一方面,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陈先生违反相关规定,在厦门市内饲养禁止饲养的斗牛梗,将博美犬咬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当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出现在宠物店时,宠物店的工作人员未尽到特别的注意义务,在安排博美犬进食过程中,也未采取合理的保障防护措施,对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所以,宠物店业主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还认为,老人饲养受害博美犬多年,亦将其视为重要的生活伴侣,基于老人与受害博美犬之间的特殊感情,博美犬的死亡确给老人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因此,被告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两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烈性犬主人与宠物店主的责任比例为7誜3。法院审理认为,死亡博美犬的市场价值2000元,老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因此,一审判决要求,宠物店主赔偿给林女士1200元,斗牛梗主人赔偿给林女士2800元。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