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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院公布消费维权案件 消费者应保留维权证据

2016-03-15 07:52:56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邹玒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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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晨报讯(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 厦法宣 思法)近两年来,消费维权呈现出新特点,如新型消费纠纷不断涌现、维权范围呈现多样化。然而,不管怎么样,诚信永远是商家经营之本。就像一卖皮具的网店,其宣称自己是“中国惟一专业品牌”,却拿不出相关的专利证据,结果被法院判为欺诈。

昨日上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通报了近两年厦门法院消费维权案件审判情况。

厦门中院民一庭庭长刘友国介绍,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全市法院受理的各类消费者权益保护类民事纠纷案件大量增加。其中,财产损害赔偿、产品责任、网络购物合同、旅游服务合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生命健康权等纠纷452件;大宗的消费纠纷,主要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也呈现大幅增长的现象,两年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案件2517件。

值得注意的是,消费维权类型也呈现出了新特点,如新型消费纠纷不断涌现、消费维权的范围呈现多样化、消费财产权益维权数超过了人身权益的维权数。

“消费者理性维权意识得到增强,初步建立起保留维权证据的意识。”尽管如此,刘友国还是提醒,消费者需要进一步增强证据收集固定意识,发生纠纷应尽可能及时报警,防止在与经营者协商过程中失去取证良机,同时自己还可以利用手机的录音、录像功能固定证据。

除此之外,法院也提醒,受诉部门消费投诉记录也应进一步完善,消费双方合同意识要进一步加强。

宠物被咬死 宠物店得赔偿

阿霞年近60岁,独自在厦生活,陪伴在侧的只有一只博美犬。2014年12月17日,阿霞外出,将爱犬寄养在了思明区一宠物店,谁知爱犬被未戴束犬链的比特斗牛梗咬死。阿霞将宠物店经营者小芳和比特斗牛梗主人阿伟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人共同赔偿各项损失3万余元及精神抚慰金2万元。

经审理,思明法院驳回了阿霞主张的饲养费、饲养期间的医疗费、交通费等。考虑到老人已视博美犬为重要生活伴侣,法院支持了老人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但酌定金额为2000元。另外,根据博美犬的市场价格,最终博美犬的价值被认定为2000元。最终,法院酌定,阿伟和小芳的责任比例为7:3,小芳赔偿阿霞1200元、阿伟赔偿2800元。

 

营养标签不符 不算欺诈行为

2014年5月13日,阿珏在一干果店购买了海鳗鱼、炭烤鱿鱼丝、鳕鱼片等。她发现,海鳗鱼包装上营养成分表标注每100克含蛋白质19克,炭烤鱿鱼丝每100克含蛋白质54克等,违反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6.2项表1规定:营养成分中蛋白质含量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阿珏提出,该干果店应退还其购买商品支出的555元,干果店和生产商还应支付10倍赔偿555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外包装营养标识不规范,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属于食品安全问题,而是属于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处理范畴。干果店作为销售者,负有追回、退货等义务。干果店应根据阿珏退还的商品返还其相应货款,阿珏其他主张被驳回。

宣传语绝对化 网店构成欺诈

2015年3月,阿鑫在某网店购买定制男式皮鞋5双,支付价款3.1万元。收到货后,阿鑫申请退款遭拒。上诉至法院,阿鑫主张网店虚假宣传,构成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三”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产品使用“中国惟一专业品牌”绝对化用语,所称专利也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相关销售数量也未标明出处,属于虚假宣传,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构成欺诈,判决网店承担“退一赔三”责任。后经二审法院调解,网店接受退货、退还价款,并支付与价款等额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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