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涉事设计师停止侵权,并支付3万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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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杨长平)李先生是总部位于厦门的某知名运动品牌的资深设计师,他跳槽到竞争对手那儿去了,在当今社会,这本没什么大惊小怪的。该公司不能容忍的是,跳槽就跳槽吧,为何还要带走公司尚未推向市场的跑鞋设计图纸?
近日,这家公司与李先生对簿公堂,公司要求李先生停止侵权,并且赔偿损失。思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事发】
匿名举报:资深设计师带走了图纸
李先生于2006年底进入该公司商品研发中心的鞋业设计部,从最普通的设计专员做起,一步步走上资深设计师的岗位。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附件约定书》等文件中均明确规定,李先生必须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产品设计图纸、方案等,即使离职之后,同样负有保密的义务。
去年4月份,李先生向公司提出辞职。5天后,公司收到一份匿名的举报材料,是李先生用于应聘的个人简历,简历的内容显示,李先生在应聘时泄露了公司未上市的产品设计图纸、产品方案及订货情况。
公司大惊,立即找李先生核实。一份通话录音还原了当时的情况。李先生在电话中说:“因为这个是可以体现我价值的东西,如果没这份东西,人家也不会看上我。”他还说:“大家都知道,设计师都是这么操作的,如果出去面试,一般都会拿别人的设计图,而且都是未上市的。”
【辩解】
公司没给补偿金,我这么做没犯规
公司将此事交由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的结果是:李先生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但无法证明公司的实际损失。公司对此仲裁结果不服,遂起诉至思明区人民法院。
在法庭上,李先生提出反驳。他说,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每月月底之前,公司应发给他合同工资的20%作为遵守竞业禁止义务和保密义务的补偿金,而他一直分文未得,这说明公司已经放弃了对他的竞业禁止限制。
李先生任职的新公司还开了一份证明,帮李先生“开脱”。证明上说,李先生在入职面试时提供的个人简历及作品,仅用于个人专业能力的评估,绝无任何商业参考及使用,并未产生任何商业价值。
【判决】
确实是侵权了,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鞋款设计图、产品方案、订货情况对原告来讲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因此,原告公司的设计图、产品方案、订货情况构成商业秘密。李先生在电话录音中承认简历涉及的内容并未上市,因此,认定李先生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依法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至于李先生所说的公司未付补偿金的问题,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9条仅约定,未支付补偿金时原告放弃对李先生的竞业禁止限制,但并未约定放弃对其保密义务的要求。
鉴于原告公司的实际损失以及李先生的获利无法确定,法院综合各种因素,在法定赔偿额限度内酌情确定赔偿的金额。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要求李先生立即停止使用涉案相关的设计图、产品方案和订货情况等资料,并且赔偿原告3万元。
【名词解释】
什么是“竞业禁止限制”
竞业禁止限制是目前企业保护其商业秘密的一种常用手段,是指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再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到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依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种经济补偿必须是在离职之后产生,与劳动报酬的性质完全不同,不能包含在工资福利之中。
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与劳动者约定,将部分工资收入划为竞业限制补偿金,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是无效的。另外,如果竞业限制补偿金仅有约定而未付,竞业限制也无效。
【相关案例】
只是发了3封邮件
结果赔了25万元
2014年初,思明区法院也审理过一起类似的案例,相比于李先生,当事人付出了更大的代价。
玉华(化名)是某服装厂的研发部经理,基本工资一年25万元,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协议,25万元中包含12万元的保密及竞业禁止补偿金;同时约定,如果违约,须一次性支付25万元违约金。2013年3月9日,玉华将公司准备上市的春夏内衣产品画册,通过邮件发给了在广东开设计工作室的老同学,之后又发送了一份该公司的“2013年秋冬规划”。后来,她又将一份图稿发给了自己的妹妹。她妹妹是某家内衣连锁店的技术部经理,总部位于重庆,恰好是玉华所在公司计划开拓的区域。
公司发现后,将玉华告上法院。法院认为,虽然关于保密及竞业禁止补偿金的规定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但是这并不影响协议中关于员工保密义务的相关条款的效力。最终,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玉华应向自己所在的服装厂支付25万元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