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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发现要多缴2万元税费 买房者当场傻眼

2016-03-07 09:48  吴海奎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陈薪宇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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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日报讯(记者 吴海奎)原以为要买的房子满足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件,可以省去一笔费用。没想到,办理过户手续那天发现,房主3年前曾有2套房,条件不符合,个税不能免。突然“冒出”的2万元税费,让买房者张女士(应当事人要求,文中均为化名)措手不及。近日,市民张女士向本报读者热线反映,中介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且业务不熟,让她蒙受损失。中介则表示,已经事前为张女士计算过相关税费。双方各执一词,闹得不可开交,最终通过工商部门调解。

过户时才发现 要缴2万元个税

今年初,张女士看中了一套岛内的二手房。在位于九龙城附近的一家房产中介的撮合下,于1月3日与房东面谈。张女士说,中介的小郑告诉她,这套房“满5年唯一住宅,产权在手”。对房产税收政策有一定了解的张女士认为,“满5年唯一住宅”意味着,买卖这套房屋免缴个人所得税,可以省去大约2万多元的费用。因此,张女士在同房东谈判时,在房屋总价上做了一定的让步。当天,买卖双方便签订了购房合同,并约定,所有的税费由买方承担。1月12日,张女士再次同房东见面,在聊天时,无意中得知房东在3年前离过婚。张女士说,因为离婚可能牵涉到房产分割,当天晚上,她便催促中介小郑,“让卖方把离婚证和离婚协议给你,了解一下房产归卖方还是配偶,否则过户会出现问题。”不过,小郑回答说,房东既然要卖房子,就不存在这种问题。

1月18日,张女士和房东约定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中介人员也在场。不过,经工作人员查询发现,房东在3年前曾有2套住房,离婚时分割了一套给女方。这也意味着,房东这套房子不满足“满5年唯一住宅”的条件,个税还得照缴。张女士说,她当时就傻眼了,完全没有心理准备。由于已经签订了合同,张女士只能按照合同购买了这套房屋。

卖房者三年前曾有两套房 个税没法免

张女士认为,她花钱请中介来协助办理买房手续,正是因为中介专业,“普通人不懂的政策,中介应该要懂。”她说,一方面,这家中介没有对房源的情况做全面的调查,特别是“房东在3年前离婚,五年内曾有2套房”这一会影响税费的关键信息,没有调查清楚,导致她蒙受损失;另一方面,中介对政策不熟悉,不专业,对买卖双方造成误导。

当事中介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说,在1月3日签约那天,中介人员自始至终没有说过可以免缴个税,而是提醒双方,个税很可能要缴,并且在计算房屋价格的草稿上,把个税也计算出来了。不过,张女士表示,她没有看到过这张草稿。中介相关负责人说,房东没有主动告知离婚前曾有2套房一事,中介只负责调查房源,不负责、也无权调查个人婚姻状况等隐私。

双方各执一词,闹得不可开交。3月3日下午,在工商部门的调解下,张女士和中介达成了和解,2万多元的税费,由中介承担5000元,剩下部分,由张女士承担。

【专家说法】

影响价格的承诺

应写进合同条款里

厦门市房产中介行业协会副会长郭忠宗认为,中介有义务弄清楚房屋的权属状况,并如实告知买房人。在签订房屋合同时,一些有可能影响到房屋价格的承诺,不能只是口头说说,而是要写进合同里,可以写在补充条款里,这样,就不容易产生纠纷,而且,一旦产生纠纷,就有相关证据。

制图/张平原

【政策解读】

什么情况

可免缴个税?

●购房至转让时间达5年以上

●作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

什么情况下,买卖房屋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就此问题,记者向我市税务部门咨询。

工作人员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里的“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满5年唯一住宅”,这两个条件是并列的,缺一不可,房屋既要满5年,而且要5年都是家庭唯一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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