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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租期内没收到房租 原来租户已将房子转租

2016-03-03 08:44  陈佩珊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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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转租行为无效

经调查,集美法院获悉,2014年7月2日,阿坤收到的汇款并未体现是第三人所汇。法官认为,即使阿坤知道是第三人所汇,也不代表其同意阿劼的转让行为。

集美法院认为,阿劼的转租行为对阿坤不产生效力,阿劼行为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押金归阿坤,阿劼还得再支付10万元违约金及拖欠的1.12万元租金。

最终,考虑到阿坤及时收回房屋与他人合作经营,他也未举证证明其存在损失,从公平合理角度出发,法院酌定,押金3万元归阿坤,阿劼补上1.12万元拖欠租金。

【法官提醒】

房屋转租后合同还得履行

从该案例中不难看出,当二房东有风险,从二房东手中承租房屋也有风险。

集美法院法官提醒,租户将房屋转租第三方,要经过房东同意。即便房东同意转租,租户与房东原先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即租客仍应依照原先的租房合同继续向房东交纳租金等。如果第三人对房屋造成损害,应先由租户向房东赔偿损失,此后,租户可要求第三人赔偿其损失。

【法官有约】

市民黄女士:家人意外受伤,经调解获得赔偿,不料后来病情加重,再索赔遭拒,怎么办?

法官:可再主张赔偿,但伤者方得拿出证据证明伤情与当天意外有关系,如连续性的医院诊断、治疗凭证。审理过程中,法官还会考虑伤情的特殊性。伤者可通过鉴定确认伤情与当天意外的关联。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个问题相对复杂,鉴定很可能不被受理。

其实,意外发生后,市民应当进行全面检查、连续治疗,一来不耽误病情,二来也可排除其他情况导致的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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