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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首部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实施 “孤儿”电梯有人管

2016-03-01 08:19:09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邹玒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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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黄嵘

  

厦门日报讯 (记者 陈泥 通讯员 魏欣倩)厦门的电梯安全,又多上了一道“保险”:3月1日起,厦门出台的首部立足于完善电梯安全监管体系、解决电梯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预防电梯故障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厦门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高龄”、“无主”,型号设置不合理……这些“隐患多多”的电梯,今后将得到更为有效的监管。

据统计,厦门电梯总量以年均12%的速度增长,目前,全市登记电梯3万多台,总量占全省的两成。伴随电梯数量暴增,围绕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纠纷、举报投诉也快速增长。

即将实施的《办法》围绕电梯安全管理体制、电梯安全管理、老旧电梯的处置、电梯应急救援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做出规范要求,并在制度层面上实现了多个创新。

比如,加强了电梯安全管理源头管控。针对一些楼盘因电梯选型配置上不合理导致运行中存在“先天不足”的问题,《办法》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电梯设置的数量、位置及建筑配套设计等内容进行审查。

解决了电梯无使用单位承担安全管理问题。《办法》确定了电梯无人管理责任单位落实的规则,细化了电梯使用单位的管理责任。

对现实监管中“老大难”的老旧电梯安全问题,《办法》也明确,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论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修理,对经评估可以继续使用的,每5年至少应当进行一次评估。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提出了健全住宅电梯更新、改造、修理资金筹集机制。明确住宅小区在无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或者业主对费用筹集、整改方案等达不成一致的经费筹措办法以及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情况时应采取何种措施。

【新规亮点】

“孤儿”电梯有人管

小区物业合同到期撤场,新物业没及时入驻,导致小区电梯“停摆”,居民回家被迫爬高楼……今后,这种因物业管理单位更迭或其他历史遗留原因,导致电梯成“孤儿”,无人管理的情况有望彻底解决。

《办法》明确,对无人管理的电梯,所在地街道办、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明确产权人,仍无法明确的,电梯所在地街道办、镇人民政府应当先行指定责任人承担电梯使用管理安全责任。

维保价格应公示

眼下,部分小区物业为节约成本,压低对电梯维保的投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部分维保企业也常以低价方式抢占市场,通过频繁更换配件获取利润,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危及电梯安全管理。为了加强维保市场的监督管理,《办法》对此作了规范:要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统一电梯维护保养服务规范,制定电梯维护保养指导价格,并每年向社会公布;还应当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时间、平均日常维护保养价格、人均日常维护保养台数、主要零部件检查更换周期、保险购买等情况进行分析,并向行业内和社会公开通报,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和规范运作。《办法》第18条还规定:“在电梯口显著位置公布包括维保人员、维保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的近期维保记录”。

“高龄”电梯特殊照顾

据统计,厦门目前共有2229台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老旧电梯,其中乘客电梯1387台。随着电梯房的普及,未来这一数字还将爆发式增长。如何确保老旧电梯的使用安全?《办法》规定,对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老旧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其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修理;经评估可以继续使用的,每5年至少应当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技术评估。

公共聚集场所应当购买“梯强险”

电梯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时,使用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应当根据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但在一些事故中,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维保单位也可能成为赔偿的责任主体。一旦发生事故,要先定责再赔偿,会耗费大量时间,容易激化矛盾。

为此,《办法》在《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同时要求在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等公共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按规定购买,利用保险第三方介入治理等方式,增强电梯安全防范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提高电梯事故责任单位的救助赔付能力,化解社会矛盾,保障乘梯人的合法权益。

【专家答疑】

【问题1】

对电梯选型配置有何规定?

围绕《办法》的主要内容,记者也选出市民最为关心的四大疑问,请质监部门有关专家给出解答。

电梯选型、配置不合理是导致电梯故障多发的主要因素之一。目前执行的《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对电梯配置要求甚为宽泛,不少开发商为降低成本,配置的电梯数量少、速度低、载荷小、运行稳定性差,存在“小马拉大车”的现象,使得电梯长期处于满负荷状态,零部件容易过度疲劳、磨损老化,存在维修率、故障率、困人率“三高”。同时,目前厦门不少加装电梯采取电梯厅门直接进入住户阳台,以及个别项目采取入户电梯的方式,造成电梯维保人员、检验人员无法直接到达电梯厅门区域,严重影响电梯应急救援和维保、检验工作。因此,有必要从源头进行规范,在设计环节进行把关。

《办法》规定:一是明确电梯选型和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保障安全、救援、消防、无障碍通行的需要,为维护保养和实施救援人员提供进入建筑物和电梯设备区域的通道;二是要求市建设部门制定电梯选型、配置的技术规范,并进行审查审批。电梯设置不符合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得通过,不予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问题2】

老旧电梯维修改造该谁出钱?

老旧电梯存在技术含量较低,控制系统、机械结构老旧,产品可靠性较差,零部件、线路、安全保护装置磨损老化严重等问题。厦门今后老旧电梯数量越来越大,其安全问题将日益凸显。目前,老旧电梯更新、改造、修理,难在缺少经费。为此,《办法》提出了健全住宅电梯更新、改造、修理资金筹集机制。明确住宅小区无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或者业主对费用筹集、整改方案等达不成一致时的经费筹措办法。

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且专项维修资金足够支付更新、改造、修理费用的,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持有关资料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提取专项维修资金,并专门用于电梯更新、改造、修理。

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相关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组织相关业主筹集落实资金。

对费用筹集、整改方案等达不成一致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电梯使用单位、业主代表共同商议,确定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方案和费用筹集方案,必要时可以邀请建设、市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参加。

业主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电梯更新、改造、修理费用。

【问题3】

电梯什么时候该报废?

《特种设备安全法》原则规定强制报废制度,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但如何执行报废,消除其使用功能,并无明确规定。对此,《办法》明确规定,一是明确界定严重事故隐患的标准,对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在报废后十五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二是为保障施工安全,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制造或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拆除电梯,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问题4】

公共场所电梯如何保障安全?

为增强公共场所电梯安全事故预防能力,提高应急救援的及时性,保障电梯运行,《办法》规定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等公众聚集场所新安装的乘客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配置电梯安全物联网采集设备,实时向电梯安全公共服务平台传输准确信息,以此实现电梯运行状态的实时监测。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也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另一方面,电梯安全公共服务平台与电梯安全应急处置中心相联通,可以实现信息共享。

此外,《办法》鼓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建立区域性的电梯安全救援网络,由市质监部门建立电梯安全应急处置中心,对全市电梯应急救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并与“公安110”、“消防119”联动,以此提高电梯应急救援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保障乘用人在困人故障后得到尽快解救。

【提醒】

电梯没“挂牌”

最高罚三万元

电梯制造单位违反规定,未在电梯轿厢内显著位置设置包含制造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和型号、设备编号、出厂日期、主要参数等信息的金属材质产品铭牌;在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中未注明电梯及其主要零部件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运行次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违反规定,施工期间未在电梯口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公示牌,公示牌未载明作业内容、施工期限、施工单位、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至3万元罚款;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规定,未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反电梯乘用规范的行为未及时予以制止;对运载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家具电器类物品的,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对使用年限超过15年或超过设计运行次数的电梯,未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

【预告】

电梯不安全

可拨打12365

为让更多市民能够关注电梯安全,主动积极参与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队伍中,向质监部门投诉举报,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参与电梯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实施后,市质监局还将开展相关专题宣传活动。通过活动向居民普及电梯安全知识,进一步提高广大市民群众的电梯安全法律意识,引导大家安全乘梯、文明乘梯,自觉遵守电梯安全法律法规。

如果大家身边存在电梯安全方面的问题,都可以拨打12365向质监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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