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亮点】 “孤儿”电梯有人管 小区物业合同到期撤场,新物业没及时入驻,导致小区电梯“停摆”,居民回家被迫爬高楼……今后,这种因物业管理单位更迭或其他历史遗留原因,导致电梯成“孤儿”,无人管理的情况有望彻底解决。 《办法》明确,对无人管理的电梯,所在地街道办、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明确产权人,仍无法明确的,电梯所在地街道办、镇人民政府应当先行指定责任人承担电梯使用管理安全责任。 维保价格应公示 眼下,部分小区物业为节约成本,压低对电梯维保的投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部分维保企业也常以低价方式抢占市场,通过频繁更换配件获取利润,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危及电梯安全管理。为了加强维保市场的监督管理,《办法》对此作了规范:要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统一电梯维护保养服务规范,制定电梯维护保养指导价格,并每年向社会公布;还应当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时间、平均日常维护保养价格、人均日常维护保养台数、主要零部件检查更换周期、保险购买等情况进行分析,并向行业内和社会公开通报,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和规范运作。《办法》第18条还规定:“在电梯口显著位置公布包括维保人员、维保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的近期维保记录”。 “高龄”电梯特殊照顾 据统计,厦门目前共有2229台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老旧电梯,其中乘客电梯1387台。随着电梯房的普及,未来这一数字还将爆发式增长。如何确保老旧电梯的使用安全?《办法》规定,对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老旧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其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修理;经评估可以继续使用的,每5年至少应当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技术评估。 公共聚集场所应当购买“梯强险” 电梯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时,使用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应当根据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但在一些事故中,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维保单位也可能成为赔偿的责任主体。一旦发生事故,要先定责再赔偿,会耗费大量时间,容易激化矛盾。 为此,《办法》在《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同时要求在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等公共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按规定购买,利用保险第三方介入治理等方式,增强电梯安全防范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提高电梯事故责任单位的救助赔付能力,化解社会矛盾,保障乘梯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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