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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抹黑开发商被判赔钱 “过度维权”也要担责

2016-02-26 09:11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薪宇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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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2月2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文陶小莫/漫画)业主维权,应当适度,更要合法,否则,“过度维权”也要担责。近日,业主邱先生因抹黑开发商,被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要求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20000元给开发商。

引发争议的商品房项目位于集美区,由原告厦门龙湖德嘉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数年前,邱先生购买了该项目一套预售商品房,随后又购买了一个地下车位。

邱先生买房后,与开发商发生了争议。双方主要争议包括:在建设过程中,开发商向规划局申请项目地块规划条件调整;小区的别墅区与高层区之间设置墙体问题;车位的土地使用年限约定为40年等。

发生争议后,去年10月,邱先生在自己的白色轿车上粘贴了“龙湖地产忽悠你一生”及“欺诈销售,无良奸商,欺压业主”等字。

开发商获悉这一情况后,立即向邱先生发出一份《律师函》,要求他停止侵权并公开道歉。

但是,邱先生收到《律师函》后,不但没道歉,还在厦门小鱼网站发布网帖,指责开发商“通过黑社会威胁业主”,还让业主“时不时能够收到律师函”,该网帖中还公布了上述《律师函》等相关内容。

为此,开发商将邱先生告上法庭,起诉称,邱先生在车上贴大字,并在厦门市区流动行驶,进行渲染性散布诽谤性言辞。而且,他还在网上抹黑原告,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侵犯了名誉权。所以,原告请求法院判令邱先生立即停止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此外,还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万元。

面对开发商的巨额索赔,邱先生辩解说,他只是在维权,他在网上发布和车身上张贴的内容也与事实相符,但并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邱先生还说,购房后,他与其他业主发现楼盘现状与销售介绍并不一致,因此,他才采取了上述行为。

判决

停止侵权赔偿2万元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邱先生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判决要求邱先生立即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并公开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还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因当事人不服上诉到厦门中院,目前案件已进入二审。

法官分析说,原告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企业信誉形象对该公司的运营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邱先生在其车辆上粘贴的内容及多次在网上发布的相关网帖,不仅直接披露原告的公司名称及其开发的楼盘名称,并大量使用了“无良奸商”、“欺压业主”、“忽悠”等贬义词句形容原告。

另外,邱先生多次在网帖中发表原告通过黑社会威胁业主等言论,也未有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符合事实,这些行为已经对原告的名誉产生不良影响,致使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所以,其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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