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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遭家暴认定更困难 厦门法官解读维权举措

2016-02-25 07:28  陈佩珊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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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乃玲 图

海西晨报讯(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思法)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即将正式实施,家暴再成热词。在法院审判中,家暴常被当事人提起,但因取证难,往往难以认定。认定难,难在哪?几个案例告诉您。

案例1

伤情不严重家暴难认定

阿杰和阿娜于1999年结婚。婚后第3年,阿杰因工作调动离开厦门,夫妻俩开始异地生活。只要休息,阿杰就回厦门,但分居两地的状态还是潜移默化地影响彼此生活。隔阂产生,矛盾加深,最终感情破裂。近日,夫妻俩走进法院,打起离婚官司。

庭上,阿娜不仅指出阿杰出轨之事,还主张阿杰存在家庭暴力问题,自己曾被其殴打致伤。家暴发生之后,阿娜搬离原住处。为支持自己的主张,阿娜拿出了当时的报警记录和医疗就诊资料,并提出要阿杰赔偿医疗损失、务工损失、精神损失及外出租房产生的租金等。对于阿娜所称的家暴,阿杰矢口否认。

法院调查获悉,阿杰和阿娜确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因矛盾激化发生肢体冲突,阿娜因此出现瘀青等伤情。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据此,“家庭暴力”的构成,既要求“暴力行为”本身达到一定危险程度,也要求行为本身产生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本案确有肢体冲突,但纵观事件发生过程,原告的过激行为既未达到与上述司法解释列举的殴打、捆绑、残害等手段相当的危险程度与严重程度,其行为也未造成法律所规定的“一定伤害后果”,认定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依据不足,原告的相应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

女性打男性认定更难了

阿民和阿香都是六七十岁的老人,因为生活琐事,夫妻矛盾与日俱增,除了口角之争外,有时还会演变成肢体冲突。

近日,阿香将阿民告上了法庭,主张阿民家暴、虐待等,索赔精神损害金60万元。

面对阿香的指责,阿民否认了。“有一天,她把我从床上拉下来,把我的腿弄断,还去做了手术。”阿民称阿香曾对其实施家暴。

法官说法:

男方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家暴事实。女打男的情况经常会出现在庭审中,但也只是出现在双方的言语当中。家暴发生于家庭中,多是关起门来的事,没有证人在场,当事人也难以取证。家暴本来就难以认定,加之女打男一般伤害后果较小,认定更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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