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女子被打伤苦于没证据 2002年,阿强和阿虹结婚。婚后,儿子出生,阿虹成为家庭主妇,她家形成了男主外、女主内的生活状态。因为创业,婚后十余年,阿强经常在外应酬,久而久之,夫妻矛盾激增。 “他不仅不关心家庭,还极易动怒,打砸家里物品,打我。”阿虹说,2015年6月19日,两人因售房款分配问题起争执,阿强追打她,她被迫逃出家门。当时,阿强将她推下楼梯,致其腓骨严重骨折。事发两天后,阿强还于凌晨拿刀对其进行恐吓、威胁,强行带走孩子,丝毫不顾她重伤在床。当天,阿虹报警。 阿虹关于家暴描述得到了婚生子小宝的证实。小宝称,父母经常争吵,父亲屡次动手殴打母亲。 不过,经审理,法院还是未将阿虹摔下台阶认定为家暴。 法官说法: 根据报警回执,仅能证明原、被告存在多次冲突,尚无法证明原告受伤系因被告加害直接导致。 《反家暴法》有何亮点 当家暴遇上《反家暴法》,被家暴者的维权之路将发生什么改变? 思明区人民法院鼓浪屿法庭法官旷洁玉介绍,《反家暴法》的保护范围从普通民众所理解的“夫妻之间”扩大到“家庭成员之间”,尤其是第37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主体明确,同时保护到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多种人群的切身利益,拓宽了对家庭成员的定义,可以使得家暴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盲点得到剔除。 “和过去的家暴定义相比,多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范围更广。”旷洁玉说。 另外,《反家暴法》有了强制报告制度。第3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失智老人、残障人士等没有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等弱势群体。 值得一提的是,公安的《告诫书》及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被侵害者,还能成为呈堂证供,家暴取证、认定比较容易了,一改往常“清官难断家务事”“法不入家门”的刻板理念。公权力的介入让家暴受害人有公开、合法的救济渠道。 《反家暴法》亮点不少。不过,记者了解到,在部分业内人士看来,家暴取证还是相当困难,细节上还需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还应建立健全。反家暴,应该走得更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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