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报讯(记者 曾昊然)在中央出台房地产去库存的政策后,房地产去库存的“闽八条”也相继出台。近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更具有针对性的实施意见,化解房地产库存。 《意见》提出八条意见:加大合理购房消费支持力度、支持农民进城购房、打通库存转换通道、优化开发用地供应、推进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实时掌握库存动态、注意防控市场风险、完善工作协调机制。 《意见》指出,对非住宅库存特别是商业办公库存明显供过于求的市、县,要暂停商业办公用地供应。非住宅库存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市、县,允许未开发的非住宅商品房项目用地整体或部分转型,房地产企业可向原批准供地的市、县政府申请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变更,经批准后,用于其他产业项目或符合市场需求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 需要注意的是,仅限2015年12月31日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构成闲置土地,且已全部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商业办公用地,可转型为商品住宅用地。 《意见》要求,要加大合理购房消费支持力度。居民购买首套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可按20%执行;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可执行最低首付比例30%。 不过,记者从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了解到,目前该局尚未收到省里的文件,厦门暂时还未出台具体落地政策。 解读 多举措鼓励农民进城购房 《意见》的一大亮点,就是解决农民进城买房的问题。《意见》提及:各市、县(区)政府要制定鼓励农民进城购房的政策措施,落实户籍改革方案和居住证制度,进一步简化农业转移人口购房落户手续。 具体来说,对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凭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则上按所在招生片区安排其子女就读。 政府可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给予农民购房一定比例或一定额度的现金直补。结合造福工程、农村危旧房改造等,对搬迁户、危改户农民进城购房给予财政补助。据业内人士介绍,具体的现金补贴金额暂时没有确定,届时可能会根据各地市情况再另行规定。 收购库存商品房作为公租房 各市、县(区)政府原则上不再新建公租房,通过收购库存商品房或长期租赁住房作为公租房。棚改项目和房屋征收实行货币化安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 推进房地产业转型升级。支持房地产企业适应市场需求,调整产品结构,将库存商品房转为企业总部、软件产业、电子商务、众创空间和旅游、养老、文化地产。S6221006 |
相关阅读:
- [ 08-05]厦门下半年楼市平淡开局 整体平稳个案亮点是主基调
- [ 07-26]福建楼市优惠政策不变 "闽八条"将继续执行
- [ 09-22]福州取消商品房限购措施 首套房提供税收等优惠
- [ 08-26]"闽八条"厦门细则出台第十天 岛外楼市影响较明显
- [ 08-21]“闽八条”厦门细则落地一周 楼市成交开始升温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