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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夫妻不用“共患难” 法院公布三种例外情形

2016-02-05 10:01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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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2月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黄玉梅/文 陶小莫/漫画)丈夫瞒着妻子借下高额债务,妻子要担责吗?老公借高利贷,老婆要不要还?配偶借钱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算不算共同债务?

近日,海沧区法院发布了三起债务纠纷案件,都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情形”。最终,法院都认定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一方单独承担还债义务。

法官介绍,虽然法律规定夫妻应“有债同担”,但是,也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形,只要符合这些情形,就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1

丈夫借钱买车 不让老婆知道

章先生与吴老板是同村邻居,也是好朋友。数年前,章先生找吴老板借钱,说想做生意,需要买车,想借款40万元买车“充面子”。

吴老板自己也承认,借钱时,章先生特意说明,借钱这件事一定不能让老婆知道,因为如果让老婆知道了,章先生就要跳楼了。

后来,吴老板把收回来的货款40万元现金一次性借给了章先生,他也没有将借钱的事告诉章先生的老婆。

近日,因为章先生没有按时还钱,吴老板诉至法院,要求章先生与妻子共同偿还借款。

章先生的老婆辩称,不知道章先生在外借款的事,也不知道他借钱做什么;平时章先生都不管家里的事情,也不做事情,没有工作,家里都是女儿打工挣钱供儿子读书,因此,她不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这笔债务为章先生个人债务,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其妻子无须担责,因此判决要求章先生个人偿还4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

□点评

约定个人债务配偶不用担责

法官分析认为,虽然,章先生向吴老板的借款系发生在章先生与妻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吴老板自己也确认借款时,章先生曾对他说过:“借钱这事如果让我老婆知道,我就要跳楼了。”

因此,章先生这一陈述,在性质上应认定为系章先生个人借款的意思表示,吴老板实际也未向章先生的老婆告知,所以应认定为吴老板自认与章先生已就本案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情形,被告章太太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案例2

夫妻已经分居 丈夫借了20万

表哥状告表弟,追讨20万元“借款”,还要求表弟妻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巧合”的是,夫妻二人刚好在闹离婚。近日,海沧区法院针对这起特殊的债务官司作出判决。

经查,陈先生于2年前签署一份《借条》,交给表哥张先生,确认借款20万元。最近,张先生起诉到了法院,主张归还上述借款。

陈太太辩称,她与陈先生感情不和,自2003年起已长期没有共同生活。她还提交了村委会《证明》、《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和“民事起诉状”,表明她与陈先生感情不和。

报警回执显示,陈太太多次因“家庭纠纷”、“有人打架”而报警。根据《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显示,陈太太因“被人殴打致伤”经海沧派出所委托鉴定,其损伤程度被鉴定为轻微伤。村委会的《证明》载明,陈先生与陈太太因感情不和,“自2003年起至今,陈先生就没有与陈太太一起居住在村内房屋共同生活”。

此外,陈太太还向法官提供了民事起诉状,证明此前她就曾起诉陈先生,请求法院判令离婚。

□点评

没用于共同生活 非共同债务

近日,海沧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陈太太与陈先生系夫妻关系,但是本案不能认定讼争借款为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共同债务本质上因款项用于或投入夫妻共同生活而产生,如果有关借款明显不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陈太太所提供的证据,证明她与陈先生因感情不和,已经多年没有共同生活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而另一方面,债主张先生与借款的陈先生系表兄弟关系,对此应当知道,张先生陈述不清楚夫妻分居的相应情况不符合常理,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情形,法院认定,出借给陈先生的借款明显不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张先生亦应知悉。因此,对于张先生主张陈太太共同还款付息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3

丈夫借高利贷 写明个人承担

成先生起诉称,他因与小马的老婆赵女士是同事,因此认识了小马。2015年5月,小马找到成先生,说要还信用卡,请成先生帮借高利贷3万元。

在小马的软磨硬泡之下,成先生同意了。成先生借到高利贷后付现金给了小马,小马出具了一份字据,载明“我用成先生的名义找人借高利贷三万元人民币,一切责任由我本人承担”。

后来,成先生因被高利贷追债,又向他人借款偿还了3万元,并说每月支付他人利息750元。

成先生拿着小马出具的字据,于2015年7月2日起诉到法院,要求小马与妻子赵女士共同偿还借款。

开庭时,小马拒不到庭。小马的老婆赵女士也未到庭,只是提交了离婚证,证明赵女士与小马已于2015年6月1日离婚。赵女士还提交了保证书和离婚协议书。

□点评

配偶个人债务 无须共同偿还

海沧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只有两种例外情形,即该借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知道并且同意债务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

小马在字据中明确写明,是借高利贷且表明由“本人承担”。在小马的老婆赵女士未明确表示同意的情况下,成先生应当知道是小马的个人借款。因此,成先生要求赵女士共同偿还缺乏依据,海沧法院依法驳回了对成先生的诉求。

法官说法

三种“例外情形”认定难

“不应将所有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海沧法院法官说,判断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应考虑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几种例外情形:一是举债配偶一方借款时与出借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就不算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有“约定财产制”并为出借人知晓,也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另外,如果该笔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也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总之,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那么就无须为配偶的债务“买单”。

根据海沧法院近一年来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情况显示:债权人请求夫妻共同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款项的,非借债一方成功证明属于共同债务之例外的,仅不到一成。

法官分析,共同债务“例外情形”认定难有三大原因:目前的立法倾向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约定财产制在我国缺乏“水土”基础,极少夫妻会作出此种选择并予以公示;非举债一方要证明自己的配偶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个人债务”或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或生活,是相当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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