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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夫妻不用“共患难” 法院公布三种例外情形

2016-02-05 10:01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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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夫妻已经分居 丈夫借了20万

表哥状告表弟,追讨20万元“借款”,还要求表弟妻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巧合”的是,夫妻二人刚好在闹离婚。近日,海沧区法院针对这起特殊的债务官司作出判决。

经查,陈先生于2年前签署一份《借条》,交给表哥张先生,确认借款20万元。最近,张先生起诉到了法院,主张归还上述借款。

陈太太辩称,她与陈先生感情不和,自2003年起已长期没有共同生活。她还提交了村委会《证明》、《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和“民事起诉状”,表明她与陈先生感情不和。

报警回执显示,陈太太多次因“家庭纠纷”、“有人打架”而报警。根据《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显示,陈太太因“被人殴打致伤”经海沧派出所委托鉴定,其损伤程度被鉴定为轻微伤。村委会的《证明》载明,陈先生与陈太太因感情不和,“自2003年起至今,陈先生就没有与陈太太一起居住在村内房屋共同生活”。

此外,陈太太还向法官提供了民事起诉状,证明此前她就曾起诉陈先生,请求法院判令离婚。

□点评

没用于共同生活 非共同债务

近日,海沧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陈太太与陈先生系夫妻关系,但是本案不能认定讼争借款为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共同债务本质上因款项用于或投入夫妻共同生活而产生,如果有关借款明显不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陈太太所提供的证据,证明她与陈先生因感情不和,已经多年没有共同生活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而另一方面,债主张先生与借款的陈先生系表兄弟关系,对此应当知道,张先生陈述不清楚夫妻分居的相应情况不符合常理,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情形,法院认定,出借给陈先生的借款明显不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张先生亦应知悉。因此,对于张先生主张陈太太共同还款付息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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