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高度重视人才工作,统筹研究解决人才住房等实际问题。图为人才与项目对接洽谈会现场。(资料图/记者 姚凡 摄)
【旧政策】
《厦门市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优惠暂行办法》(厦委〔2010〕34号)
●实施时间:
2010年12月
●有效期至:
2015年11月30日
【新政策】
《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5号)
●实施时间:
2015年12月1日
厦门日报讯(记者 黄怀)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已正式发布实施。
《实施意见》核心内容是对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并对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和认定标准、补贴方式与补贴标准、申办程序与兑现补贴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记者注意到,该《实施意见》全面提高了人才住房补贴标准,其中引进A类人才最高发放100万元购房补贴。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人才工作,统筹研究解决人才住房等实际问题。2006年以来已先后制定实施多个相关文件,惠及广大企事业单位人才。今年1月厦门又新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厦委发〔2016〕4号),从分层次实施人才激励政策、加大人才创新创业扶持力度等四个方面,全面实施人才政策“新十八条”,激励再升级,覆盖更全面。
2010年12月,厦门颁布实施《厦门市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优惠暂行办法》(厦委〔2010〕3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有效期至2015年11月30日。《暂行办法》到期后,市委、市政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住房保障制度改革要求和人才政策规定,总结《暂行办法》实施以来的情况,借鉴国内其他城市的经验做法,及时制定出台《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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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住房补贴标准全面提高
记者了解到,与原有的《暂行办法》相比,《实施意见》在具体操作上更加简便易行。人才认定标准直接采用2015年福建省发布的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标准(闽委人才〔2015〕5号),并根据厦门引才工作实际,增加四种C类人才认定标准,这样基本实现了人才认定上的对号入座,更加公开透明。
《实施意见》提出的住房补贴标准,与原来标准相比已全面提高,而且只要符合规定条件的,即可申请享受相应的住房补贴,不设名额限制。此外,人才在享受租房补贴期间,在厦购买商品房后可转申请购房补贴。具体的补贴标准如下:A类人才:购房补贴每人每年10万元,最长发放期限10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租房补贴每人每月5000元,最长发放期限5年,累计不超过30万元。B类人才:购房补贴每人每年8万元,最长发放期限10年,累计不超过80万元;租房补贴每人每月4000元,最长发放期限5年,累计不超过24万元。C类人才:购房补贴每人每年3.5万元,最长发放期限10年,累计不超过35万元;租房补贴每人每月3000元,最长发放期限5年,累计不超过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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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住房优惠方式实行货币化补贴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厦门社会保障性住房条例修改实施后,社会保障性住房主要以租赁方式给予保障,作为社会保障性住房组成部分的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相应的也不再实行实物配售。据了解,上海、深圳、杭州、宁波等地基本实行人才住房货币化补贴,且得到了广大用人单位和人才的普遍认可。
因此,厦门参照借鉴这些城市所采取的人才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做法。与实物配售相比,实行住房货币化补贴更具可持续性,更易及时兑现,更符合人才的实际需求和个性要求。实行住房货币化补贴后,人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生活实际,自主灵活地选购或选租自己认为合适的住房,从而避免人才住房实物配售造成的房源地点单一、户型结构、面积大小、楼层朝向无法满足人才个性需求等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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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人才住房新旧政策衔接过渡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实施意见》适用于2015年12月1日起新引进的人才,对之前已来厦工作且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人才,市人社局将受理其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按《暂行办法》规定提出的人才住房优惠申请,申请条件、程序和认定办法仍按《暂行办法》执行。需要注意的是,考虑到厦门人才住房新旧政策的衔接,以及与厦门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衔接,此次将不再受理实物配售申请,只受理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申请,同时厦门正在研究适当提高上述两项补贴标准的有关问题。另据了解,受理申请工作预计于今年3月初启动,具体时间由市人社局另行通知。
【适用对象】
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规定经市组织、人社、教育部门核准办理人事关系新引进的人才。
【补贴标准】
【申办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