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月29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付臻/文 陶小莫/图)雇工驾摩托车摔倒,雇主路过却没有救助,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近日,海沧区法院受理了一起雇工家属状告雇主“拒伸援手”的索赔案。
家属还提出,事发当天,雇工老林是在下班途中遇事故死亡的,所以雇主更应承担责任。不过,雇主却答辩说,他虽路过现场,看见有人摔倒,但因夜间视线很差,并不知道发生事故的是老林,因此不伸援手并没有错。
近日,海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之上,双方针对赔偿责任这一焦点,展开激烈争辩。
悲剧:五旬雇工,死在下班途中
雇工老林50多岁,家住集美区,经常受雇于人帮忙抓鱼。案发当天,雇主吴先生打电话给老林等四人,让老林到海沧区一鱼塘抓鱼。
当日下午,老林等人下鱼塘抓鱼,一直抓到傍晚6点左右。随后,老林与吴先生等人均在鱼塘主人家吃饭。饭后,老林与雇主吴先生先后离开鱼塘主人家。
当天19时许,老林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海沧区孚莲路汤岸立交桥处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事发路段为下坡路段,事发时为夜间,没有路灯照明。
事发后,交警作出认定,认为老林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该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老林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后来,雇主吴先生在交警所作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当日事发后,他确实路过汤岸立交桥。但车速比较快,他只看见一辆摩托车倒在路边,不知道是老林,所以没停车。
焦点1 死于事故,算不算工伤?
老林死后,家中留下了年过八旬的老父母,还有妻子和两个儿子。家属们认为,对于老林的死亡,雇主吴先生应承担责任。
近日,老林家属将吴先生告上法庭,起诉认为,事发当天是厦门一年来最冷的一天,岛外山区温度为零下2.4℃,出现霜冻,水面结冰。老林工作至傍晚6点多,可想而知对身体会造成怎样严重的损害。因此,家属推断,老林正是因为受寒受冻,身体不适才发生离奇的交通事故,倒地死亡。
家属还认为,雇员回家途中系雇佣关系的延续,吴先生作为雇主未尽相应的照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家属起诉请求雇主吴先生承担30%的责任,赔偿老林死亡的损失29万多元。
不过,雇主吴先生答辩称,老林是因自己的过错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雇主没有任何过错,因此无须赔偿。
焦点2 拒伸援手,该不该担责?
另外,家属还起诉称,令他们心寒的是,吴先生在经过事故发生现场时,明知发生事故,却未下车察看,导致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最终造成老林当场死亡。
家属说,吴先生与老林存在多年的雇佣关系,彼此之间相当熟悉,吴先生经过事故现场,只要尽谨慎注意义务,就可以发现情况,避免悲剧的发生。因此,吴先生作为雇主,有不可推卸的过错。
针对家属的指责,吴先生答辩说,根据尸检报告及事故认定书,老林系当场死亡,与他下车察看与否没有任何联系。“当晚视线很差,我路过只知道发生事故,并不知发生事故的就是老林。”吴先生还说,法律也未将救助义务强加在每个社会大众身上,现实生活中,面对事故,不作为是绝大多数人的选择,无论从道德层面抑或是法律层面,不作为的人并不会因此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吴先生也向法官表示,他基于人道主义精神,愿意补偿老林家人2万元。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吴先生无须承担赔偿责任,驳回死者家属的诉求。不过,法院支持吴先生支付2万元补偿款的自愿处分行为。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最终,厦门中院还是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说法
法律没过错,道德应谴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吴先生在经过现场看到摩托车倒地,应负有道德上的下车察看及施救义务,虽然吴先生以其不清楚是老林发生事故为由,未下车及施救,但吴先生仍应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不过,原告以此为由,要求吴先生在法律上承担未施救的过错责任,却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所以,法院认为,吴先生虽经过事故现场未下车察看,但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须对老林的死亡承担责任。
另外,针对雇工在下班途中遭遇事故能否索赔的问题,法院判决认为,根据规定,雇主要承担责任需同时满足两个要件,即劳务伤害和存在过错。
而本案当中,老林的死亡系因交通事故所致,该事故虽发生在回家途中,但根据交警认定,老林自己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虽然劳务结束回家途中受伤是否属于因劳务受害尚存争议,且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但即使参照劳动关系,本案也显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