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2 拒伸援手,该不该担责? 另外,家属还起诉称,令他们心寒的是,吴先生在经过事故发生现场时,明知发生事故,却未下车察看,导致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最终造成老林当场死亡。 家属说,吴先生与老林存在多年的雇佣关系,彼此之间相当熟悉,吴先生经过事故现场,只要尽谨慎注意义务,就可以发现情况,避免悲剧的发生。因此,吴先生作为雇主,有不可推卸的过错。 针对家属的指责,吴先生答辩说,根据尸检报告及事故认定书,老林系当场死亡,与他下车察看与否没有任何联系。“当晚视线很差,我路过只知道发生事故,并不知发生事故的就是老林。”吴先生还说,法律也未将救助义务强加在每个社会大众身上,现实生活中,面对事故,不作为是绝大多数人的选择,无论从道德层面抑或是法律层面,不作为的人并不会因此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吴先生也向法官表示,他基于人道主义精神,愿意补偿老林家人2万元。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吴先生无须承担赔偿责任,驳回死者家属的诉求。不过,法院支持吴先生支付2万元补偿款的自愿处分行为。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最终,厦门中院还是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说法 法律没过错,道德应谴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吴先生在经过现场看到摩托车倒地,应负有道德上的下车察看及施救义务,虽然吴先生以其不清楚是老林发生事故为由,未下车及施救,但吴先生仍应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不过,原告以此为由,要求吴先生在法律上承担未施救的过错责任,却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所以,法院认为,吴先生虽经过事故现场未下车察看,但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须对老林的死亡承担责任。 另外,针对雇工在下班途中遭遇事故能否索赔的问题,法院判决认为,根据规定,雇主要承担责任需同时满足两个要件,即劳务伤害和存在过错。 而本案当中,老林的死亡系因交通事故所致,该事故虽发生在回家途中,但根据交警认定,老林自己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虽然劳务结束回家途中受伤是否属于因劳务受害尚存争议,且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但即使参照劳动关系,本案也显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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