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 陈泥)哪些情况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脱落、破损、陈旧和有危险隐患的广告设施应由谁来负责?近日,厦门市法制局就新修订的《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办法》草案向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草案不仅对这些问题都一一作出明确规定,还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开出了最高可达50万元的“罚单”。 此次修订出台的办法草案明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持相关材料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许可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行政许可的形式、规格、结构等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办法草案规定了13种户外广告设施的禁设情形,包括: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影响消防安全标志、消防设施使用或影响消防救援的;破坏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在国家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内的;利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利用建筑物屋顶的;损毁绿地或者利用行道树的;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等各种桥梁及机动车下穿地道(隧道)的内外侧和上下方等。 办法草案明确要求,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检查,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对脱落、破损、陈旧和有危险隐患的广告设施,应当及时维护或者拆除;因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罚方面,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未按照许可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未按照规定及时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况,办法草案都规定了最高可达50万元的罚款上限。 【链接】 可通过三种方式提意见 市法制局表示,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16年2月26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就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一、登录厦门市法制局网站(http://www.fzj.xm.gov.cn),通过网站首页中的“厦门市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行政中心东四楼市法制局法规处(邮政编码:36101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j_lx@xm.gov.cn 或者将意见传真至:2896900。 |
相关阅读:
- [ 12-19]发光字“缺胳膊少腿” 市民:有碍观瞻应督促修缮
- [ 11-27]砸中超值小奖的都是"托儿" 你一出手就会"中大奖"
- [ 11-07]广告牌伪装交通标志牌被拆除 湖里清理违规交通设施
- [ 10-17]站牌刚换小广告又贴上 公交部门报警多次无法制止
- [ 10-10]厦门一女子清晨坠楼 砸中广告牌不幸身亡
- [ 10-08]同安凤岗路路口发生意外 广告牌掉落砸伤一路人
- [ 09-09]公路部门为保障"9·8"厦洽会 向非交通标志"亮剑"
- [ 09-03]"史上最严"广告法本月施行 厦门约一成广告要调整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