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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儿媳觉得婆婆难相处 将老人赶到电梯口居住

2016-01-13 08:54  林利萍 常海军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邹玒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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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月13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林利萍/文 常海军/图) 思明华林前景城小区,一位老阿婆“住”在电梯口墙角边,而旁边隔着一扇门的住户,就是她小儿子的家。

“这么冷的天,老人家晚上就睡在电梯口,真是太可怜了!”1月8日晚上,市民孙女士拜访朋友时看到这一幕,便上前询问,老人告知是她儿媳不让进家门。“每个人都有老去的一天,这家人怎么可以这样对待老人家?”孙女士实在看不下去,拨打导报热线反映。

老人:儿媳不让她住新房

前天下午,导报记者来到华林前景城小区,在一栋楼的高层住户家门口,见到了这位可怜的老阿婆。

电梯口旁边的小小空间,光线阴暗。她坐在一张一米多长的旧软椅上,椅子铺着被子。一旁堆放着大包小包的生活用品和衣物,有行李箱、电风扇、电饭锅、柜子、脸盆等等。

老阿婆姓王,今年73岁了。从这个月8日开始,这张软椅成了她睡觉的“床”,这里也成了她的“家”。难以想象,她是如何度过寒冷的夜晚?

而旁边住户,就是她小儿子的家,仅隔着一扇门。

王阿婆介绍,之前她住在金榜,老伴已去世。由于房子拆迁,她在外面租住了挺长一段时间,如今华林前景城的安置房装修好了,小儿子和儿媳入住新房,儿媳却不愿与她同住。“这新房也有我的份,凭什么不让我住?”她一边说一边抹眼泪。

王阿婆说,只要让她住进新房,她不再和小儿媳吵闹,会自己做饭,小儿媳有需要她也会帮忙。但是,小儿媳让她去外面租房子或和大儿子住,会承担相应费用。不过她觉得,租房子每月要几千元,太浪费;而大儿子的住房只有两房,她不方便过去住。

儿媳:住在一起经常吵架

前天下午,导报记者见到了王阿婆的儿媳林女士。

林女士介绍,老人肯定是要照顾的,但她和婆婆不和,因为婆婆很难相处,两人经常吵架,今年还动手抓伤过她,她因此报警过,现在两人已经很难一起生活。

她表示,她想让婆婆在外面租房子,费用由她家和她爱人的哥哥家一起承担;或者让婆婆轮流在两家住,由两家轮流照顾。

不过,王阿婆以及两个儿子都不同意林女士的想法,希望让老人住进新房。而林女士又不同意与老人住,以至于老人流离失所。

王阿婆的大儿子孙先生介绍,现在弟弟住的新房,是由老房子拆迁安置得来的。老房子是父亲单位的福利房,父亲也有出资。因为当初弟弟没房子,他就让给弟弟买安置房,没想到弟媳忘恩负义,导致母亲没地方住。

目前,王阿婆的小儿子在外地,导报记者多次致电却一直无法联系上他。

何厝边防派出所、前埔社区居委会人员也到场协调处理,还未达成一致意见。

短评

寒冷的冬夜,老人睡在电梯口,一睡就是好几天,而咫尺之遥就是小儿子家。试问作为子女,于心何忍?

律师说法

老人可要求子女赡养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梁瑛律师分析认为:老人小儿媳的做法令人发指,但其行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

对于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在我国刑法体系中有特别约定予以特别保护。其中,针对家庭成员之间的法定权益规定了遗弃罪和虐待罪。

虐待罪是施虐者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该行为应具有经常性、一贯性,且情节恶劣才能构成犯罪。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罪作为纯正的不作为犯罪,要求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才能入罪。

本案中,老人有房不能住,被迫缩居电梯口,但老人的人身健康尚未遭遇根本性威胁,追究其小儿媳的刑事责任尚有难度。但老人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小儿媳尽赡养义务,提供居住场所且支付赡养费,以期达到维权和教育的目的。

另外,街道办、居委会以及小儿媳所在的单位也应承担基本的教育责任,绝不能姑息这些违背尊老敬老传统美德的行为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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