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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儿媳觉得婆婆难相处 将老人赶到电梯口居住

2016-01-13 08:54  林利萍 常海军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邹玒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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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冷的冬夜,老人睡在电梯口,一睡就是好几天,而咫尺之遥就是小儿子家。试问作为子女,于心何忍?

律师说法

老人可要求子女赡养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梁瑛律师分析认为:老人小儿媳的做法令人发指,但其行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

对于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在我国刑法体系中有特别约定予以特别保护。其中,针对家庭成员之间的法定权益规定了遗弃罪和虐待罪。

虐待罪是施虐者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该行为应具有经常性、一贯性,且情节恶劣才能构成犯罪。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罪作为纯正的不作为犯罪,要求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才能入罪。

本案中,老人有房不能住,被迫缩居电梯口,但老人的人身健康尚未遭遇根本性威胁,追究其小儿媳的刑事责任尚有难度。但老人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小儿媳尽赡养义务,提供居住场所且支付赡养费,以期达到维权和教育的目的。

另外,街道办、居委会以及小儿媳所在的单位也应承担基本的教育责任,绝不能姑息这些违背尊老敬老传统美德的行为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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