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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对赌"没兑现引发千万索赔 由签协议的董事长支付

2016-01-12 08:52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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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部分无效部分有效

关于“对赌”条款的效力问题,法官分析认为,“对赌”条款效力的认定应遵循商事法律规范,还要遵守公司法有关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规定。但是,向股东返还资本则意味着从债权人有权获得支付的资本中攫取财富。而且,如果融资公司可以直接作为补偿主体,必将不当减少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

而股东与公司“对赌”的约定,使股东的投资可以取得相对固定收益,该收益脱离公司的经营业绩,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因此,这一部分的“对赌”条款无效。

另外,为何判决要求骆董事长要承担直接补偿责任?对此,法官分析指出,骆董事长作为“对赌”条款的相对方,应对投资人直接承担补偿责任,他作为《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签约方,系以控股股东的身份对投资人承诺进行业绩补偿,约定目标企业未实现约定的业绩,则需要按标准对投资人进行补偿。股东对投资人的补偿承诺并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并不违法,所以,骆董事长的“对赌”承诺是有效的。

【专家说法】

“对赌”存在法律空白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炎生教授:由于我国法律对“对赌条款”的效力没有明确规定,资本市场和法律界对“对赌条款”的法律性质极为关注。九鼎投资又是国内较知名的私募股权基金,因此此案系“对赌条款”在投资领域具有典型性及影响性的案例,并引发资本市场广泛关注。本案判决从法理上对该问题进行了综合性的梳理和评价,在新一轮IPO重启的形势下,厦门中院的判决对促进理性投资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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