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城事 > 正文

厦门法院3案例上榜"十大典型" 具有重要示范借鉴作用

2016-01-12 08:13:38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海西晨报讯(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 厦法宣)近日,在2015年全省各级法院办结的63万多件案件中,十大典型案件脱颖而出,其中3件来自厦门法院:“老赖”被判以房抵债,却拿出假租约;厦门丸酷斯商贸有限公司将假“耐克”销给唯品会等知名电商;厦门金泰九鼎与江西旭阳雷迪公司“对赌”协议案。

据介绍,这些案件都是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办理结果有重大突破或具有重要示范借鉴作用的案件。

【案例1】

购进假耐克 销给知名电商

2011年9月,骆某、白某、丁某共同成立了厦门丸酷斯商贸有限公司。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间,该公司购进假冒耐克运动鞋,销售给知名电商唯品会等商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000多万元。

厦门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厦门丸酷斯商贸有限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被告人骆某、白某、丁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影响】

获评知识产权保护最佳案例

该案所反映的电商售假问题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案件中具有代表性,被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评选为“2014-2015年度知识产权保护最佳案例”。

【案例2】

编造假租约 意图逃避债务

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调解书向厦门中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支付各项债务合计人民币7600多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厦门中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一处房产,经委托评估后三次公开拍卖均未成交。申请执行人向厦门中院申请以房产作价抵债。

厦门中院依法裁定将该房产以最后一次拍卖流拍价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并公告责令被执行人自行限期搬迁出该房产;随后,案外人谢某向厦门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对上述查封房产的强制搬迁,并提交了其租赁该房产十年的租赁合同,租金一次性抵销被执行人拖欠他的借款本息合计695万元。

厦门中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所对谢某提供的租赁合同的签署时间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拒绝搬迁,并与案外人谢某串通,通过倒签合同的方式,编造虚假租赁合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节恶劣,决定拘留被执行人黄某和案外人谢某15日,并各处罚款5万元;对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罚款20万元。

【影响】

对打击恶意抗法有警示意义

近年来,在人民法院执行生效裁判处置已被查封的被执行人不动产的过程中,不乏以“虚假租约”的形式在执行标的物上恶意设置权利负担,以逃避履行义务。本案的处理,对打击被执行人恶意对抗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行为有明显的警示意义,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尊严具有积极作用。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