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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宝华特大集资诈骗案宣判 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6-01-01 17:34  彭菲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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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 厦法宣)曾经的“商界女强人”、“亿万富婆”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非法集资,最终给被害人造成了4亿余元的经济损失。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宝华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据悉,该案是我省近年来涉案金额最大的非法集资案。

【人生转变】

因诈骗在广东被劳教两年,返厦后开始“暴富”

李宝华是集美后溪英村人,据报道,她幼年家境贫困,后来外出打工,曾因诈骗在广东被司法机关劳动教养两年。

2006年,李宝华返回厦门后开始“暴富”,开办了明大集团。案发前,她对外宣称资产达几十亿元,拥有多家公司,还投资设立会所,不仅要花30万元,还要有5000万元的资产才能入会。

2011年,李宝华经营的“水晶之约”KTV突然倒闭,会所也遭债主打砸,种种迹象显露出李宝华已经撑不住了,她也随之人间蒸发。2012年7月,她在上海被警方抓获。

【吸金暴富】

向30多人集资16亿余元,案发时4亿未归还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1年间,李宝华以支付月息2%-24%的代价,以投资、合作、资金周转等名义,向三十余人集资累计16亿余元,累计归还11亿余元,至案发时尚未归还的金额为4亿余元。期间,李宝华还向多人集资,返还了本金并累计支付上亿元的利息。2010年底至案发前,李宝华在遭到集资对象不断催讨后,陆续处理其名下房产、车辆等财产抵债。2011年底,李宝华断绝与集资对象的联系,并使用化名“李艺雯”的假身份证。

与李宝华一起共同犯罪的还有凌某发。凌某发原是香港某物业中介人员,2008年春节后,凌某发到李宝华实际控制的明大集团公司担任董事,李宝华承诺其每月2万元的报酬。于是,凌某发配合李宝华向集资对象作虚假说明,假称是香港远东集团的董事与股东,为李宝华的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担保,帮助李宝华集资,致多位被害人损失1.5亿余元。

李宝华将部分集资款项用于在福建省厦门市、四川省南充市等地注册设立多个公司,并购买房产、豪华汽车、游艇及珠宝首饰。最终,随着其承诺的利息越来越高,亏空的缺口越来越大。另外,李宝华还违反法律的规定,抽逃对企业出资的7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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