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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豪宅业主告开发商索赔51万 经法院调解后双方撤诉

2015-12-30 08:37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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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2月3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杨长平 文/图) 一套价值580多万元的豪宅,究竟是开发商逾期交房,还是业主逾期收房?法庭之上,双方各执一词。

昨天,购房人黄女士状告世贸海峡大厦开发商逾期交房一案在思明区法院正式开庭,思明区法院院长洪志坚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最终,经过法院调解,业主和开发商当庭握手言和。

购房人:逾期交房,索赔违约金

原告黄女士家住思明区,她于三年多前购买了“世茂海峡大厦”的一套房产,房子位于48层,建筑面积170多平方米,总价为580多万元。双方签订合同后,黄女士就依约向开发商付清了全部购房款5844547元。

今年8月11日,黄女士接收了自己购买的这一套讼争房产。双方还订立《装修协议》,约定黄女士委托开发商对其所购买的讼争房产毛坯房进行装修。此后,开发商也已按照黄女士的委托对讼争房产进行装修。

据黄女士起诉说,被告开发商在收到全部购房款之后,并没有按约定及时交房。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14年12月31日交房,逾期交房应支付违约金。“开发商拖了半年多,等到今年8月11日才交房。”黄女士说,因此,开发商应支付51万多元的违约金并支付利息。

开发商:逾期收房,业主应赔钱

法庭之上,被告开发商的代理人答辩说,被告不存在逾期交付的事实。因为,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如果开发商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交房,买房人同意给予出卖人180日的“延期交房宽展期”。而算上180天的“宽展期”,约定的交房日期可以延迟到2015年6月29日。

而且,根据此前购房人黄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一份《装修协议》约定,因黄女士委托开发商装修房子,双方对毛坯房并不办理交付手续。

开发商认为,依协议约定,应以世茂海峡大厦A座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日期作为双方确认履行完毕交付的日期。而在2015年1月30日,大厦A座就取得了《竣工验收备案表》,黄女士购买的商品房应视为履行完毕交付。

另外,开发商还反诉黄女士,称她在收到《商品房交代通知书》后不能及时进行验收交接,因此要求黄女士赔偿逾期办理交房手续的违约金2万多元。

不过,黄女士反驳说,开发商所说的“宽展期”是无效的格式条款,因此交房日期不能展期。

院长调解:握手言和,双方都撤诉

昨天上午,洪志坚院长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充分听取了双方陈述,厘清了法律关系,查明了本案的事实。

随后,合议庭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听取双方的调解方案,做调解工作。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

随后,黄女士向法院提出,经过庭审和庭后的调解,她同意与被告先行通过庭外协商解决纠纷,当庭申请撤回起诉。

而被告开发商的代理人也表示,开发商和业主在一定程度上是利益共同体,业主考虑今后还需再享受开发商的物业服务,开发商也承诺今后要提供更好的物业服务。因此,同意双方各自撤诉,通过庭外协商解决。

最终,思明区法院当庭裁定准予双方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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