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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豪宅业主告开发商索赔51万 经法院调解后双方撤诉

2015-12-30 08:37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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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收房,业主应赔钱

法庭之上,被告开发商的代理人答辩说,被告不存在逾期交付的事实。因为,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如果开发商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交房,买房人同意给予出卖人180日的“延期交房宽展期”。而算上180天的“宽展期”,约定的交房日期可以延迟到2015年6月29日。

而且,根据此前购房人黄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一份《装修协议》约定,因黄女士委托开发商装修房子,双方对毛坯房并不办理交付手续。

开发商认为,依协议约定,应以世茂海峡大厦A座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日期作为双方确认履行完毕交付的日期。而在2015年1月30日,大厦A座就取得了《竣工验收备案表》,黄女士购买的商品房应视为履行完毕交付。

另外,开发商还反诉黄女士,称她在收到《商品房交代通知书》后不能及时进行验收交接,因此要求黄女士赔偿逾期办理交房手续的违约金2万多元。

不过,黄女士反驳说,开发商所说的“宽展期”是无效的格式条款,因此交房日期不能展期。

院长调解:握手言和,双方都撤诉

昨天上午,洪志坚院长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充分听取了双方陈述,厘清了法律关系,查明了本案的事实。

随后,合议庭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听取双方的调解方案,做调解工作。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

随后,黄女士向法院提出,经过庭审和庭后的调解,她同意与被告先行通过庭外协商解决纠纷,当庭申请撤回起诉。

而被告开发商的代理人也表示,开发商和业主在一定程度上是利益共同体,业主考虑今后还需再享受开发商的物业服务,开发商也承诺今后要提供更好的物业服务。因此,同意双方各自撤诉,通过庭外协商解决。

最终,思明区法院当庭裁定准予双方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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