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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都没碰上就要赔65万?法院判决"没接触也有责任"

2015-12-06 09:23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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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2月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湖法宣/文 陶小莫/图)一次超车,一条人命。货车变道,超了电动自行车,超车之后,电动车倒地,司机受伤后不治身亡。

现场没有监控,死者不会说话,这起交通事故成了“悬案”。交警认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也无法证明双方车辆是否在事故发生时发生实际接触。

真相无法查明,法官如何断案?近日,湖里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超车引发的索赔案。

悲剧 一次超车 一条人命

“就是被告超车害死我爸爸!”原告小张今年15岁,是死者老张的儿子,他主张,被告货车司机金某及其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这起交通事故发生于2013年11月17日晚上。当晚8时15分许,金师傅驾驶轻型货车,沿湖里区云顶北路右侧机动车道由南往北行驶,当货车开到云顶北路金山下穿隧道路段时,金师傅发现前方有一辆电动自行车挡住去路。

于是,金师傅驾车向左变更车道,超越同方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超车过程中,导致电动车倒地,造成电动车驾驶员老张受伤的后果。事故发生后,金师傅在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轻型货车离开了现场。

随后,老张被送到医院抢救。经诊断,他伤情严重,不仅急性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还伴有多器官功能衰竭等伤情。

老张住院期间,一直处于睁眼昏迷,成了植物人。住院13天之后,老张最终死亡。

悬案 真相不明 原因不清?

老张死后,事故现场无法还原,真相一时无法查清。没有清晰的监控,难以知道当时发生了什么。

事发后,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湖里大队出具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无法证明双方当事人驾驶车辆是否在事故发生时发生实际接触,因此“事故成因无法查清”。

老张是一位来自四川农村的外来工,他死后,留下了一个15岁的非婚生子小张。由于小张就赔偿问题无法与金师傅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商一致,只好将金师傅与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近日,湖里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之上,小张诉称,被告金师傅超车造成父亲倒地受伤,父亲由于金师傅的肇事行为不幸死亡,对此,金师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金师傅及其保险公司应当支付老张的死亡赔偿金、医疗费、被抚养人小张的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2万多元。

争议 没有接触 也要赔偿?

“我的车根本就没有接触到死者老张的电动车!”被告金师傅答辩说,因为双方并未实际接触,所以他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也答辩说,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司法鉴定书体现死者老张与肇事货车无实际接触,因此,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还说,退一步说,即使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责任,也只需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事故发生后,金师傅离开现场,依据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款,被保险人在事发后驾驶车辆逃离,保险公司对于第三者责任保险不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在这起事故中,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由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100万余元,所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2万元的赔偿责任,而被告金师傅应赔偿53万多元给原告小张。

法官说法

双方都有错,都要担责任

法官分析说,在这起事故中,双方都有过错。

因为,一方面,金师傅驾货车变道超越电动车,虽然货车司机超车时并未与老张直接碰撞,但是他的超车行为干扰了前方行驶的老张,导致老张倒地后身亡。因此,老张死亡的后果与金师傅实施的超车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金师傅应就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一方面,受害的老张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又在机动车道行驶,其行为也存在过错。

因此,法院判决认定,被告金师傅和死者老张对这起事故负同等责任,最终,法院酌情认定金师傅承担6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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