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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工伤认定每年8000多起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占两成

2015-11-27 18:45:13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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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工伤者要尽量收集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确定劳动关系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职工签订合同,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样才能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则要尽可能多地收集劳动关系存在的其他证据,例如工资条、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等,这些证据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作为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超过申请时限,申请受理前的费用要用人单位承担

市人社局工伤保险业务负责人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处理工伤事故时应注意两点。一是到医疗机构治疗时,切勿用社保卡刷卡结算工伤医疗费用,因为厦门社保卡尚未提供工伤医疗费结算功能,应以现金或其他形式结算工伤医疗费,并开具正规票据,以备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二是申请工伤认定是有时限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超过30日申请工伤认定的,其在申请受理日之前所发生的工伤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当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另外,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是享受工伤保险(伤残)待遇的前提。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材料。

【链接】

申请工伤认定

所需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

三、伤者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首次病历或疾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五、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或伤者委托他人申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属参保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仍在工伤协议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应填写《厦门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费预支申请表》。

七、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属非正常上班时间及非正常班次发生的工伤,应附送上下班时间签到表单或考勤打卡记录复印件。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3.属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上下班路线平面图、住宅权籍或租房协议复印件或居住证明原件。

4.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6.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或颁发的荣誉证书。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旧伤复发确认书。

8.属于职业病的,提交市疾控中心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9.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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