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报讯(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 湖法宣)定了婚约,下了聘金,给了首饰,可最终婚没结成,彩礼是否可以要回?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北京、山东、河南三个省市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其中,离婚后彩礼是否退还成为了焦点之一。 记者从湖里法院获悉,在厦门关于彩礼返还的案件也不少,是否登记、是否共同生活是审判的重要依据。 登记结婚后未办婚礼 2013年2月18日,蕾蕾和小豪双方父母见了面,同意了两人的婚事。经协商,两家人都同意按小豪当地的习俗来操办婚礼。 一纸关于聘金和嫁妆的“婚约”也由此产生。“婚约”约定,男方付给女方聘金238000元,女方先收下138000元,留下100000元作为嫁妆(男方先支付20000元给女方开支,留下80000元待结婚时付给女方作为私房钱)。小豪、蕾蕾及双方父母都在“婚约”的最后签上了名字。 2天后,小豪来到蕾蕾家“定亲”,将事先约定的聘金138000元及女方开支所用20000元交到了蕾蕾一家手上。 直至2014年3月7日,两人才进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婚礼并未如期举行。在此后的日子里,夫妻俩纠纷不断,成天吵闹,矛盾不断升级。2014年8月,蕾蕾离家出走再未回去。后来,小豪发现,蕾蕾已经跟另一男子同居。至此,双方婚姻走进了绝地。 男方称被索巨额聘金 离婚被双方家庭提上了议程,但婚前的那158000元成为了离婚路上的一道坎。亲家最终走进了法院,成为原被告。 小豪及其父母认为,双方缺乏了解、没有共同语言导致婚姻生活矛盾四起,最终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蕾蕾一家索取巨额聘金,给我们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压力和困难。”小豪一家还强调,未举行婚礼就离婚,联姻目的没有实现。 对此,蕾蕾一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称本案中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不符合法律关于退还彩礼的规定。 蕾蕾一家还提出,彩礼钱用于购置嫁妆、回馈男方、置办酒席等,已所剩无几。蕾蕾提供了以上支出的票据。 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 经审理,湖里法院认为,蕾蕾和小豪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而且,《离婚协议书》中,双方明确约定婚存期间双方无共同的财产;并没有提及彩礼返还的问题。 最终,湖里法院驳回了小豪一家的诉讼请求。目前,案件进入了二审阶段。 三种情形可返还具体案件有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三种情形的,法院予以支持。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是否登记、是否共同生活,是是否返还彩礼的两道坎。 记者从湖里法院殿前法庭获悉,截至目前,该庭今年关于彩礼返还的案件已有10件左右,而往年平均每年仅一两件。据介绍,当事人主要为外地人,厦门本地人较少。 湖里法院殿前法庭法官陈惠清介绍,目前,彩礼名目众多,如小舅子钱、衣服钱等。实践中,彩礼界定主要以聘金、贵重首饰、订婚宴给的东西等为主。转账部分,主要看用途,视被告抗辩合理性而定。 目前,关于彩礼返还还有几个争议焦点,婚宴费用谁承担是其中之一。“女方用聘金全额支付了婚宴费用,是一人承担一半,还是全额返还,或者不返还?”另外,哪方悔的婚,也较难界定。“如果男方悔婚,要女方返还彩礼是否合理?” “是否登记,是否摆过酒席,在这类案件中,女方总是最受伤害。”陈惠清说,出于对妇女的保护,在是否返还、返还多少上,法官都会酌情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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