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杨长平)丈夫拿出监控录像指责妻子和其他男子开房,妻子则拿出丈夫手机里的聊天记录,声称丈夫拈花惹草。法庭上,这对夫妻针锋相对,向彼此提出离婚的精神损失费。近日,思明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 阿明和小艳(均为化名)相识6年后才结婚,2006年也就是他们婚后第二年,生了一个大胖小子。在外人看来,这是个美满的三口之家。可阿明却说,结婚后,他才发现小艳是一个见异思迁的人,他拿出酒店的监控录像证明,小艳曾多次在外与人开房,她的不忠已经严重伤害了他,他要求抚养儿子,由小艳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此外还要给他6万元精神损失费。 对此指责,小艳并不承认。她说,阿明经常对她无端指责甚至有暴力行为,这让她很苦闷,所以她才趁着午休时间,请有心理辅导经验的同事做心理辅导,为了避开其他人,他们去了宾馆。小艳称,阿明提供的监控录像只能看出她和别人走进宾馆,不能证明她与别的男人发生了不正当的关系。 小艳还拿出阿明和异性暧昧的聊天记录,指认阿明有婚外情。她也要求抚养孩子,并且她认为,依据夫妻共有财产的价值,阿明应当补偿她125万元,另外还要给她10万元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认为,阿明和小艳结婚后都作出违背夫妻忠诚的行为,造成彼此之间丧失夫妻之间的信任,进而导致矛盾纠纷的产生,两人感情已完全破裂。而婚生子尚属年幼,更加需要来自母亲的关爱,且婚生子自出生后一直随母亲共同生活,母亲一方有充足的时间、精力和财力抚养孩子,更适合抚养婚生子。因双方未就收入情况提交相关证据,考虑到厦门市的生活水平和原告的经济状况,法院酌定每月抚养费为1500元。 最终,法院判决阿明和小艳离婚,婚生子随小艳生活,阿明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 法官说法 双方的赔偿要求,法院不支持 至于双方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法官说,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过错”,主要指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和事实。本案中无论是原告或被告,均未达到法律所规定的过错程度。此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做出有损于双方夫妻感情的行为,所以他们的精神损失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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