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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卖房妻子18年后称“不知情” 湖里法院判过户

2015-09-12 08:25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邹玒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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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9月1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湖法宣)18年前,丈夫将夫妻共有房产卖给他人;18年后,房价不知涨了多少倍,妻子却称自己“不知情”,拒绝办理过户。

近日,一场特殊的房产争夺战在湖里区法院的法庭上演。购房人陈先生状告这对“自相矛盾”的夫妻,要求他们配合将房产过户。与此同时,卖房人的妻子也提出反诉,要求购房人“返还房产”。

1994年9月,老蒋与妻子购买了一套位于湖里南山路的解困房。不过,还贷不到3年后,老蒋因失业无力偿还贷款,所以只好卖房。于是,18年前,陈先生与老蒋签订了买卖合同,双方协商转让价为16万元。

蒋太太说,卖房的整个过程她都不知道,她既没有在合同上签字,也没有收到过陈先生的钱。合同签订后,她才知道这事。

蒋太太说,按照规定,解困房5年内不得上市,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还未满5年,因此,那份合同应视为无效。

近日,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老蒋及其妻子应配合将房产过户给陈先生,并驳回了蒋太太要求返还房产的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出售行为,不能仅以未征得对方同意取得处分权就直接认定买卖合同无效。本案中,老蒋和陈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违反了解困房限制交易的相关管理规定,但是相关管理规定非属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另外,法院还认为,这套房子陈先生使用至今已达18年,18年来蒋太太都没有提异议,如今才说“不知情”要讨回,这明显有违常理和交易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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