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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获赔偿属个人财产 为赔偿款丈夫怒告妻儿

2015-09-16 09:38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邹玒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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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晨报讯(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 湖法宣)去年、前年,阿民工作中受伤,妻子阿芳成为阿民的诉讼代理人,她在庭上据理力争。可今年,这个阿芳曾经死死维护的男人却将她告上了法庭,要她返还当初的人身损害赔偿款15万元。

受伤获赔

妻子负责管理赔偿款

几年前,一次意外改变了阿民的生活。那一天,阿民在工作中受伤,头部受到了撞击。为了给阿民治疗,妻子阿芳独自承担起了一家老小的生计,辛勤工作。

2013年、2014年,为了丈夫索赔事宜,阿芳还自学了点法律,成了丈夫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最终,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阿民当时的老板同意一次性支付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5万元。就在这个过程中,经鉴定,家人发现,阿民的智力在意外中受损。家人们开始担心,这15万若直接交到阿民手上是否安全?于是,阿芳提出,15万元直接打入儿子小立的账户。后来,小立又将此款项交给了母亲。

去年年底,一家人的生活恢复了平静。不过,阿民再也没出去工作过,生活拮据。钱被老婆拽在手上,阿民颇有微词。

丈夫不满

怒告妻儿索要赔偿款

后来,阿民一位朋友的提议又让这家人的生活起了涟漪。此人给阿民介绍了个项目,阿民听了心动不已。回到家后,阿民向阿芳提出想拿出那15万元做点项目赚钱的想法。出于担心,阿芳拒绝了。

几次要钱未果后,今年年初,阿民竟然一纸诉状将妻子、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儿子、妻子返还15万元。阿民还扬言如果阿芳再不把钱给他,他就要离婚。此时,他们都已年过半百。

庭上,阿芳称,阿民受伤后支出了高额医疗费,还一直没有工作,一家老小的生活全靠她开小吃店维持。“这15万赔偿款已经用于偿还借款、阿民的治疗及日常生活开销了。”阿芳说。

法院判决

15万为丈夫一人财产

阿芳称,早在阿民受伤前,为了开店,就向其公公借款3.2万元。后来,为了阿民治疗,还向亲友借了3.65万元。阿芳所说的得到了亲友们的证实。但受伤前的3.2万借款,阿芳公公称是为了日常开支。

湖里法院认为,阿民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属于其个人所有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阿芳理应在收到款项后转交给阿民。阿芳在阿民受伤且一直没有工作的情况下,为阿民的治疗和日常生活需要向亲属借款,符合阿民的利益,阿芳用赔偿款偿还借款并无不当。因阿芳与其公公对3.2万元陈述不一致,不得以阿民的赔偿款偿还。法院认定,3.65万元借款从赔偿款中扣除。同时,法院驳回阿民要求小立偿还15万的诉讼请求。

最终,经湖里法院判决,阿芳应返还阿民赔偿款11.35万元。

法官说法

哪些是共同财产

哪些是一方财产

湖里法院陈法官介绍,本案是近亲属之间的财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受伤害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阿芳应将15万赔偿款返还阿民。

据介绍,除身体受伤获得的赔偿外,一方的婚前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均不算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这几类财产才归夫妻共同所有,分别是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了明确只归一方的)等。

夫妻一方的财产被用作共同花销,若闹到离婚境地,共同花销还得夫妻共同承担,非该财产所有方得补上共同花销的一半,返还予财产所有方,如,丈夫一方财产30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30万中10万被用作共同花销,妻子应向丈夫返还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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