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9月1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杨长平/文 陶小莫/图)群发电子邮件骂前老板,是否侵犯名誉权?近日,厦门一公司离职员工小吴因发电邮骂前老板,被告上法庭。前老板张老板状告小吴侵犯名誉权,向他索赔5万元“精神损失费”,并公开道歉。
发电邮骂人是不对,但这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近日,针对这一焦点问题,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名誉权纠纷。
员工发电邮 辱骂前老板
张先生是厦门一家投资公司老板。他起诉说,前年4月,小吴通过招聘进入公司担任售后客服。工作一年时间后,小吴就提出辞职。
小吴离职后,与人在外地创办一家电子商务公司。据张老板说,小吴创办的公司与原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所以,小吴经常采取散播谣言等手段诋毁其名誉,从公司挖走员工,甚至采取群发邮件的形式,公然诋毁、降低其人格尊严。
因此,张老板起诉要求小吴赔礼道歉,赔偿其名誉损失5万元,并当庭申请两名员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小吴曾群发两封带有侮辱张老板名誉的电子邮件。
同时,张老板还向法庭提交了小吴骂人的电子邮件内容和QQ聊天记录,用于证明小吴给公司员工群发邮件,内容带有侮辱性,侵害其名誉权。在邮件中,小吴谴责张老板“亏待员工”、“人品很差”、“私生活败坏”。
老板告上庭 索赔5万元
近日,张老板状告小吴,索赔5万元,并要求他恢复其名誉,立即停止侵权,还要在全国性媒体公开道歉。“是他先骂人,散布我的私生活流言,我才反击的!”法庭之上,被告小吴答辩说,是张老板向前同事散播关于他私生活问题的流言在先,他是在得知后才予以反击,与张老板展开对骂的。
另外,小吴还否认自己群发过诋毁张老板的邮件,只承认向张老板发过电子邮件,但他表示,对骂的内容虽然夹带个别不雅用词,但算不上侮辱。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张老板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小吴侵犯了其名誉权。因此,法院最终判定驳回张老板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有不当言论不等于侵权
主审法官分析认为,因小吴当庭承认电子邮箱系其本人使用,可减轻张老板举证责任,采纳电子邮件的真实性。
不过,从两封电子邮件的内容看,内容似是被辱骂后的对骂,结合原、被告均提及双方发生过纠纷的情况,可以知道邮件当中的不当言论是因为纠纷引起的。
针对邮件当中的不当言论,法官评价说:“矛盾双方存在言辞不当乃人之常情,只要在合理限度内,不宜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
所以,法官认为,有不当言论并不当然构成名誉侵权,尚须有名誉受损的事实存在。而在本案中,张老板还应该举证证明小吴的不当言论对其造成不良影响。而两位证人的证言仅证明两位证人收到邮件,并未证明原告名誉受损的情况,也不能证明名誉受损事实的存在。因此,法院判决认为,小吴发邮件的行为并不构成名誉侵权。
延伸调查
网上“抹黑”官司不断
发电邮骂人,未必构成侵权,但在网上骂人,却很可能构成侵权,甚至还可能因此被追究刑责。据法官介绍,因网上“抹黑”引发的官司并不少见。
之前,厦门网友李小姐发布网帖《你真的是劫财劫色的厦门惯犯吗?》,让动漫公司高管赵先生的手机快被打爆了。李小姐在帖中说,她怀疑约会时赵先生在她喝的水里“下药”,要“劫财劫色劫器官”。这个帖子很火爆,因此也让赵先生“恶名远扬”。还好,厦门中院最终判决还赵先生清白。法院判决要求,李小姐赔偿3000元,并向赵先生发道歉声明,至少刊登10天。
此前,也有网友在“厦门小鱼社区网”上发帖,说一小吃店使用地沟油。为此,小吃店怒告小鱼网侵犯其名誉权。另外,还有一网友在网上发帖说厦门某婚庆公司出售假烟假酒,婚庆公司为此将网站告上法庭。
专家说法
网上谤人难逃刑责
网上谤人,恐怕难逃刑责。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杨朝玮律师说,网络不是侵权者的避风港,也不是法律的盲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上谤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被追究刑责。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两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发布的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可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在网上被抹黑,你应该怎么办?对此,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说,通过网络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因名誉权受到侵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名誉权严重受损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