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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发邮件谴责老板 厦门一离职员工遭索赔50000元

2015-09-13 07:11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邹玒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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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有不当言论不等于侵权

主审法官分析认为,因小吴当庭承认电子邮箱系其本人使用,可减轻张老板举证责任,采纳电子邮件的真实性。

不过,从两封电子邮件的内容看,内容似是被辱骂后的对骂,结合原、被告均提及双方发生过纠纷的情况,可以知道邮件当中的不当言论是因为纠纷引起的。

针对邮件当中的不当言论,法官评价说:“矛盾双方存在言辞不当乃人之常情,只要在合理限度内,不宜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

所以,法官认为,有不当言论并不当然构成名誉侵权,尚须有名誉受损的事实存在。而在本案中,张老板还应该举证证明小吴的不当言论对其造成不良影响。而两位证人的证言仅证明两位证人收到邮件,并未证明原告名誉受损的情况,也不能证明名誉受损事实的存在。因此,法院判决认为,小吴发邮件的行为并不构成名誉侵权。

延伸调查

网上“抹黑”官司不断

发电邮骂人,未必构成侵权,但在网上骂人,却很可能构成侵权,甚至还可能因此被追究刑责。据法官介绍,因网上“抹黑”引发的官司并不少见。

之前,厦门网友李小姐发布网帖《你真的是劫财劫色的厦门惯犯吗?》,让动漫公司高管赵先生的手机快被打爆了。李小姐在帖中说,她怀疑约会时赵先生在她喝的水里“下药”,要“劫财劫色劫器官”。这个帖子很火爆,因此也让赵先生“恶名远扬”。还好,厦门中院最终判决还赵先生清白。法院判决要求,李小姐赔偿3000元,并向赵先生发道歉声明,至少刊登10天。

此前,也有网友在“厦门小鱼社区网”上发帖,说一小吃店使用地沟油。为此,小吃店怒告小鱼网侵犯其名誉权。另外,还有一网友在网上发帖说厦门某婚庆公司出售假烟假酒,婚庆公司为此将网站告上法庭。

专家说法

网上谤人难逃刑责

网上谤人,恐怕难逃刑责。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杨朝玮律师说,网络不是侵权者的避风港,也不是法律的盲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上谤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被追究刑责。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两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发布的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可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在网上被抹黑,你应该怎么办?对此,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说,通过网络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因名誉权受到侵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名誉权严重受损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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