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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管非住宅公房不得转租私改用途 新规12月1日起施行

2015-09-11 17:56:39高金环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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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份,在鼓浪屿直管非住宅公房评审整治中,黄荣远堂因为层层转租,保护不善而被收回。(资料图)

厦门晚报讯(记者 高金环)今年12月1日起,想当公房店面的二房东,将不被允许。近日,市国土房产局印发了《厦门市直管非住宅公房租赁管理规定》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租了直管非住宅公房,却部分或全部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权的,会被解除合同;逾期不还房屋的,将被列入黑名单。

该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改变用途,须经书面同意

租直管非住宅公房,同样要缴纳押金,而且不能转租或私自改变用途。

根据该规定,直管非住宅公房租金标准按以下类别确定:属于公益性用房及市政府扶持和鼓励项目用房的,租金按有关规定确定;属于通过市场化配置的,租金按公开竞得价确定;属于延续租赁的,租金按市场评估租金标准确定。

公房管理单位有权要求承租方以缴纳押金等方式,保证其履行承租期间合同义务。

租赁期间,承租人未经公房管理单位书面同意,不得将直管非住宅公房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承租人将承租的全部或部分直管非住宅公房的使用权与他人合作、合资、联营等行为,视同转租。

租赁期间,承租人需改变合同约定用途的,须经公房管理单位书面同意,并按新的用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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