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房屋,将被解除合同 转租、转借、擅自改建直管非住宅公房等行为,都可能被收回房屋。 原市场化配置的直管非住宅公房租赁期满后,公房管理单位采取市场化配置时,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房管理单位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要求赔偿损失:擅自将承租的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权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有擅自扩建、改建、加层等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影响房屋结构安全装修或损坏房屋又拒不修复、赔偿损失的;逾期六个月未缴交租金的;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逾期不还,将进入黑名单 市国土房产局,还将借鉴与运用信用评级等先进管理方式,建立健全直管非住宅管理制度体系。根据通知,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没有重新与公房管理单位建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离、归还房屋。逾期不归还房屋的,列入诚信黑名单,取消承租直管非住宅公房资格,并依据相关法律予以追责,公房管理单位有权追收其占用期间的租金等相关费用。 租赁期间,承租人在房屋内部增设的一切嵌装等附属设施,搬离时不得拆除,公房管理单位也不予补偿;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租赁的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房屋主体不能保证正常、安全使用的,租赁合同自行终止,公房管理单位有权收回房屋,承租人须配合,并按要求及时搬迁。如承租人拒不搬迁造成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背景】 过去未禁止转租 但容易产生纠纷 直管公房,是指由国家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国有房产,包括住宅和非住宅部分,如湖滨南路、中山路部分店面,就属于直管非住宅用房。 记者注意到,过去,我市并未禁止转租直管非住宅用房,但要求承租的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时,须经同意批准。 此外,为推进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与市场租金接轨,遏制转租牟利现象,2013年,我市出台规定,从2013年6月1日起,我市直管非住宅用房按照市场评估价对租金进行调整。为遏制转租牟利行为,除历史负担较重的国有和集体老企业外,通知要求市公房管理中心、市鼓浪屿房管所,严格按市场评估租金标准的100%向转租人征收租金,并相应加强对直管非住宅用房自营和转租的认定和归类管理。同时,为防止国有和集体租金收益流失,对历史负担较重的国有集体老企业确需转租直管非住宅用房的,通知要求采用招标、挂牌等公开方式转租直管非住宅用房。 不过,转租直管非住宅用房,容易产生纠纷。去年12月,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承租了湖滨南路某大厦的一处直管非住宅用房,租赁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合同到期后改为不定期租赁。但该公司却将此处用房转租第三人,租期至2017年4月。我市根据市场评估价对租金进行调整后,实际使用的租户拒绝按新标准支付租金,并且拒绝退出,由此产生纠纷。(记者高金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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