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社会 > 正文

发帖抱怨“不平等待遇” 女子网上吐槽前东家被判侵权

2015-08-29 08:25  谭欣妮 来源:厦门网-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法院判决

有不满应走法律程序

网络泄愤侵犯名誉权

法院最终没有采信小芳的说法。首先,小芳无法举证有“小姐妹”存在,应认定发帖属于个人行为。其次,综观全文,小芳指明了公司名称及住址,具有明确的针对性;文章内容标题含有“无良企业”、“不晓得企业有多黑”、“谁进谁倒霉”等明显的侮辱性言辞,也具有贬低公司的感情色彩;而公司的实际行为是否真如文章所言,小芳却拿不出任何真凭实据。法官指出,小芳如果真的对工作安排和社保事项有不满,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她却选择在网上发帖,主观上明显具有扩大影响,降低公司社会评价的意图。

综上,思明法院判决小芳在该论坛发表对原告公司的道歉声明。

【法规】

哪些文章

属于侵害名誉权?

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