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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馆一天发生三起窃案 负责人称已充分提醒不担责

2015-08-23 17:53:55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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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活水馆更衣室。

厦门晚报讯(文/图 记者 黄文水 见习记者 颜梅丽)本周,同安市民吕先生向本报市民热线反映,他在同安活水馆游泳,结果东西被偷了,他找馆方索赔,馆方却说已经做了充分提醒,他们没责任。目前,同安警方已介入调查。

吕先生说,8月15日下午3点左右,他到活水馆游泳,下水前,他将1300元现金和一部iPhone5S手机放进裤子口袋内,存放在更衣室更衣柜中,上锁后离开。下午5点左右,他游完回来穿衣服,发现柜门有被人动过,轻轻一碰门就开了,手机和现金都被偷了。

吕先生说,当时,还有两名客人的东西也被偷了,被偷时间和他的差不多。“第一起被偷时间是当天下午3点多,若游泳馆及时报警或广播提醒,可能我的东西就不会被偷了。” 吕先生认为,这和游泳馆处置不当有关。

日前,记者来到同安活水馆,案发当天的一名值班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那天确实有3名客人的东西被偷,当第一名客人发现东西被偷时,他们提议报警,但对方不同意,认为“报警不一定管用”,这是未在第一时间报警的原因。当第二名客人发现东西被偷后,他们马上报警了。

活水馆相关负责人郭先生说,更衣室关系到客人的隐私,不能安装监控,若安排工作人员进入更衣室巡查,里面一直有客人换衣服,这也不妥。活水馆在大堂专门设有贵重物品储放柜,并安装了监控。另外,馆内多处醒目的地方,都张贴有提醒标识,工作人员还会口头提醒,活水馆已尽到了充分的提醒告知义务。客人无视馆方的安全提醒,因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活水馆无需担责。

【律师说法】

虽然有提醒,馆方仍要担次要责任

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黄海律师说,在这起事件中,客人忽视了馆方的善意提醒,因自身疏忽导致盗窃案件发生,客人的过错,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馆方的责任,消费者应承担主要责任;客人到活水馆消费,作为服务提供方,活水馆对客人的随身财物负有相应保管义务,发生了盗窃案件,馆方不能因为有提醒就够了,不能因此免责,应承担次要责任。

黄海说,在这一事件中,发生了不只一次的盗窃行为,说明馆方的现场管理存在一定漏洞,第一时间没有报警处置,也一定程度上也加重了馆方的责任。

【相关新闻】

游完泳回来 手机和钱都没了

本报讯(记者)15日中午12点多,吴先生和朋友到集美后溪英埭头游泳馆游泳,上岸后发现,放在寄存柜里的iPhone6手机和现金不翼而飞了。几乎同一时段、相邻的寄存柜里,也有两名客人丢了钱和手机。

三人马上报警,随后后溪派出所民警到现场查看,并立案调查。记者从警方了解到,三人共丢失现金约1200元,以及一部iPhone6手机、一部华为手机。

“顾客丢了东西,我们也很着急。”游泳馆的一名负责人说,寄存柜在更衣室里,不能安装监控摄像头,所以现场无监控可查。

那么,大堂的监控是否可以查看到可疑人员呢?该负责人称,大堂的监控那天刚好坏了。

“游泳馆是公共场所,贵重物品要自己保管好。”他说,他们在寄存柜边上贴有“贵重物品请自己保管”的字样,提醒顾客注意财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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