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8月2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小张/文 陶小莫/图)老人死后,留下银行存款,却没有法定继承人,存款成了“无主财产”。
无主财产,应该归谁?如果没人主张权益,是不是就一直沉淀在银行?
近日,海沧区法院受理了厦门首例“无主财产”案。一位逝世老人的侄子申请认定老人存在银行的钱为“无主财产”。另外,侄子还主张,由于他为老人养老送终,因此他请求法院认定这笔钱应归他所有。
据介绍,目前沉淀在各大银行的“无主财产”不少,根据大多数银行的做法,如果“无主存款”一直没有人来主张权利,存款就会一直保留在账户中。
首例:老人去世 遗产成“无主财产”
卢老先生出生于1922年,他的侄子、原告老卢今年也已经年过七旬。
老卢说,叔叔卢老先生的晚年生活一直由他照顾,而且他还花钱为老人办理下葬、购买墓地和举办葬礼等。
卢老先生终生未婚,无配偶,无子女。不过,他有一个孝顺的侄子,据老卢说,叔叔退休后,这20多年来,一直是由老卢照顾其日常生活起居,甚至,老卢还花钱在海沧区购买了一套房子,供叔叔居住养老。
老人年过八旬之后,身体一天不如一天,最终于数年前去世。老人去世后,老卢又出资为老人办理下葬,购买墓地,还为老人安排了一场葬礼,老人外地亲友来厦门参加葬礼,也是老卢花钱接待的。
据老卢说,仅仅为了给老人送终,他就花了不少钱,仅目前保存的票据就花费了9万多元,还有很多花费没有保存票据,实际花费远超出这个数额。
老人去世后,留下了一笔遗产。今年6月25日,老卢收到叔叔生前工作单位出具的《厦门市住房货币补贴支取通知书》,告知卢老先生有一笔人民币97500元的“住房货币补贴”,这笔钱已经存入卢老先生在厦门一家银行的公积金账户,可到银行去领取。
但是,卢老先生已经不在人世,而侄子老卢去银行,又领不到这笔钱。
受理:侄子申请 认领“无主存款”
为此,近日,老卢先是状告银行,后来,他了解相关法律后又撤诉,改为向法院申请认定“无主财产”。
老卢认为,这笔97500元的住房货币补贴款属于卢老先生的遗产,而他为卢老先生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为处理卢老先生后事支出的费用,有权从卢老先生的遗产中受偿,并有权依据《继承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享受其遗产。
现在,因为卢老先生无继承人,因此,老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认定这笔钱为无主财产,并判归老卢所有。
目前,海沧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专家说法
“无主财产”怎么继承?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法院受理后,经审查核实后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本案中,如果法院认定财产为无主财产后,老卢可以再向法院提起继承权诉讼,由法院审理认定他是否尽了为老人养老送终的义务,从而判定是否可以分得遗产。最后,银行依据法院判决书,向老卢支付存款。
我国现行的继承法是1985年通过的,至今已30年了。这30年间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包括人们的理念、追求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当时的立法背景和理念与当前有了很大区别,继承法在许多方面已显现出诸多不适应,迫切需要加以修改完善。因此,在修改继承法时关于继承人的范围应该扩大,可考虑把侄子、侄女和外甥、外甥女等旁系血亲列为第三顺序继承人,可避免财产无主现象的出现,这样更有利于家庭稳定,社会和谐,国外也有这样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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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老人去世 无主财产归单位
去年,天津市红桥区法院曾受理一起类似的无主财产官司。一位孤寡老人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屋。最终,法院判决认定这套涉案房屋为“无主财产”,收归死者原单位所有。
孤寡老人韩老先生退休前一直在红桥区一家单位工作。他无配偶无子女,退休后他自己一个人生活。虽然比较孤单,但日子还过得去,单位在生活上给予他一定照顾,让他得以安享晚年。2009年的一天,已经70多岁的韩老先生突发心脏病,不幸辞世。最后,单位工作人员还帮老人办了丧事。
韩老先生虽然已经离开人世,但留下了一套近50平方米的房屋。由于他无配偶和子女,这套房子的继承成了一个大问题。
老人死后,原单位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认定韩老先生的房屋为无主财产,并将该房屋收归单位所有。
法院受理该案后进行了查询和核实,也未发现韩老先生遗产的合法继承人。考虑到原单位为老人“养老送终”,因此,法院在公示一年之后,最终将房子判归老人原单位所有。
律师提醒
莫让逝者财产“无主”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建议,年事已高的老人最好在生前就对遗产作出处理,老人如果没有继承人,可以通过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避免将来遗产成为无主财产。比如说,本案当中,卢老先生生前可与侄子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并进行公证。在《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卢老先生(被扶养人)单方处置遗赠的财产导致遗赠扶养协议解除,侄子(扶养人)有权要求赠与人(被扶养人)退还已支付的扶养费;同时约定外甥(扶养人)无故不履行扶养义务导致遗赠扶养协议解除,不得享有受遗赠的财产,已支付的扶养费也不予退回。这样,就可避免自己无人照顾,又不至于让自己的财产沦为“无主财产”。
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应注意明确具体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如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此外,遗赠内容应写明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扶养内容应写明提供扶养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