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侄子申请 认领“无主存款” 为此,近日,老卢先是状告银行,后来,他了解相关法律后又撤诉,改为向法院申请认定“无主财产”。 老卢认为,这笔97500元的住房货币补贴款属于卢老先生的遗产,而他为卢老先生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为处理卢老先生后事支出的费用,有权从卢老先生的遗产中受偿,并有权依据《继承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享受其遗产。 现在,因为卢老先生无继承人,因此,老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认定这笔钱为无主财产,并判归老卢所有。 目前,海沧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专家说法 “无主财产”怎么继承?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法院受理后,经审查核实后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本案中,如果法院认定财产为无主财产后,老卢可以再向法院提起继承权诉讼,由法院审理认定他是否尽了为老人养老送终的义务,从而判定是否可以分得遗产。最后,银行依据法院判决书,向老卢支付存款。 我国现行的继承法是1985年通过的,至今已30年了。这30年间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包括人们的理念、追求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当时的立法背景和理念与当前有了很大区别,继承法在许多方面已显现出诸多不适应,迫切需要加以修改完善。因此,在修改继承法时关于继承人的范围应该扩大,可考虑把侄子、侄女和外甥、外甥女等旁系血亲列为第三顺序继承人,可避免财产无主现象的出现,这样更有利于家庭稳定,社会和谐,国外也有这样的先例。 相关新闻 孤寡老人去世 无主财产归单位 去年,天津市红桥区法院曾受理一起类似的无主财产官司。一位孤寡老人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屋。最终,法院判决认定这套涉案房屋为“无主财产”,收归死者原单位所有。 孤寡老人韩老先生退休前一直在红桥区一家单位工作。他无配偶无子女,退休后他自己一个人生活。虽然比较孤单,但日子还过得去,单位在生活上给予他一定照顾,让他得以安享晚年。2009年的一天,已经70多岁的韩老先生突发心脏病,不幸辞世。最后,单位工作人员还帮老人办了丧事。 韩老先生虽然已经离开人世,但留下了一套近50平方米的房屋。由于他无配偶和子女,这套房子的继承成了一个大问题。 老人死后,原单位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认定韩老先生的房屋为无主财产,并将该房屋收归单位所有。 法院受理该案后进行了查询和核实,也未发现韩老先生遗产的合法继承人。考虑到原单位为老人“养老送终”,因此,法院在公示一年之后,最终将房子判归老人原单位所有。 律师提醒 莫让逝者财产“无主”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建议,年事已高的老人最好在生前就对遗产作出处理,老人如果没有继承人,可以通过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避免将来遗产成为无主财产。比如说,本案当中,卢老先生生前可与侄子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并进行公证。在《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卢老先生(被扶养人)单方处置遗赠的财产导致遗赠扶养协议解除,侄子(扶养人)有权要求赠与人(被扶养人)退还已支付的扶养费;同时约定外甥(扶养人)无故不履行扶养义务导致遗赠扶养协议解除,不得享有受遗赠的财产,已支付的扶养费也不予退回。这样,就可避免自己无人照顾,又不至于让自己的财产沦为“无主财产”。 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应注意明确具体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如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此外,遗赠内容应写明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扶养内容应写明提供扶养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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