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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连环错误害死1岁男童 宝宝坠下32楼谁来担责?

2015-08-11 10:05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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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岁10个月大的男孩,从32楼的高处坠落,年幼的生命就此消逝。

东南网8月1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心田 远华/文 黄财武/图)悲剧发生前,爸爸妈妈到装修房装窗户,把孩子也带到了装修现场,结果,孩子在玩耍时不幸坠楼身亡。

孩子究竟是怎么掉下去的?爸爸妈妈为什么要带宝宝到工地?宝宝丧生,谁来担责?近日,海沧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场极具争议的官司。

父母把宝宝带到工地

“啊!”一声惨叫,孩子从32楼掉下,直接坠落到了1楼。4月9日下午3点多,爸爸抱着孩子冲进急救室时,孩子早已没了气息。

悲剧发生时,小宝(化名)仅1岁10个月大,出事地点就在海沧某小区一套位于32楼的装修房内。小宝的父母亲是海沧区一家门窗店的经营者。

今年3月份,承租人老赵(化名)向房东林先生租下这套房子以后,就开始着手装修。事发前,老赵向小宝父亲定做铝合金窗户。

事发当天,也就是4月9日,小宝的爸爸妈妈制作好铝合金窗户,要上门去安装时,因担心没人照料小宝,就推着婴儿推车带小宝一起去。他们一家人携带装修材料前往32楼安装铝合金窗户。

到达小区楼下时,小宝爸爸背着较长的铝合金材料走楼梯上32楼,妈妈则背着其它材料和小宝一起去乘电梯上楼。

护栏被拆留“夺命洞口”

当天下午2时30分许,小宝妈妈到了32楼,将婴儿车内的小宝带进了装修房内。

这套房子的入户花园处原来有护栏,护栏嵌有三块钢化玻璃。但房东装修施工时,将钢化玻璃拆下,自行外扩楼板。

致命的是,承租人老赵接手房子后,继续装修时又将栏杆拆了下来,外扩楼板的外缘没有了防护栏,原来的防护栏处就留下了一个“夺命洞口”。由于尚未封堵,形成一大一小两个洞口,右边大的高1.2米、宽1.2米,左边小的高1.2米、宽0.6米。“那两个洞口,常人都会认为是安装了透明玻璃,即使是成年人,都有可能从这两个洞口掉下,何况是一个1岁10个月的孩子。”据小宝妈妈说,她怎么也没有想到,那两个洞没有封堵。

让宝宝下地自己玩耍

悲剧发生前,小宝的父母正带着制作好的铝合金窗户要去安装。

但是,小宝妈妈带着小宝进屋后,因小宝哭闹,妈妈就把小宝从推车上抱下来,让他在旁边玩耍。

过了一会儿,小宝爸爸爬楼梯来到32楼,妈妈告诉爸爸说:“小宝不见了!”

随后,夫妻二人找了一圈,最后终于发现,小宝坠落到一楼绿化带旁,坠落地点就在入户花园阳台处楼下的位置。

爸爸妈妈流着泪冲下楼将小宝抱了起来,但是,一切都太迟了。

焦点争议

宝宝之死,谁来担责?

小宝的死亡给父母带来沉重打击,爸爸妈妈起诉时说,事发后他们“终日以泪洗面”。

近日,小宝父母状告房东林先生和承租人老赵,他们起诉认为,房东和承租人存在严重过错,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2万多元。

但是,房东林先生答辩说,他将房屋出租给老赵,事故与他没有任何关联性,他不存在过错,也不应该承担责任。

承租人老赵说,防护栏是由小宝父母负责安装,后果应由原告自己承担。另外,原告自己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将小孩带进施工现场,才导致事故发生,责任应由原告承担。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小宝的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自行承担70%的责任;而房东和实际使用人老赵也存在过错,责任大小相当,应各自承担15%的责任。因此,一审判决要求房东林先生和老赵各支付13万多元赔偿金给小宝父母。

法官说法

孩子父母,为何承担主责?

房东林先生未经相关部门允许,自行在入户花园处往外倒楼板,且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其行为导致入户花园处存在安全隐患,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

而老赵承租房屋后进行装修,负有安全管理义务,但他没有将空缺的玻璃装回,且没有采取任何封堵等安全措施,导致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亦存在过错。因此,二被告应对此承担30%的责任。

但另一方面,房屋尚在装修,小宝父母不应当将孩子带至现场。另外,小宝爸爸在安装前丈量尺寸时,便知悉入户花园阳台栏杆处没有遮挡,却没有提醒带小宝进屋的妈妈。而且,妈妈将小宝带进装修房后,也未尽到监护责任。因此,原告二人对小宝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应自行承担70%的责任。

在危险地带,管理单位设了安全警示标志,但却没有防护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小孩溺死,管理单位该不该担责?

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了一起这样的索赔案,一名溺死儿童的父母状告排洪渠的管理单位索赔数十万元。据孩子父亲杨先生起诉称,排洪渠就在他的住处附近,事发当天下午,排洪渠内的水位随着海水涨潮而逐渐变深。他6岁的儿子小龙和小伙伴一起到排洪渠玩耍时不慎溺水死亡。

最终,海沧区法院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单位赔偿172576元。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主审法官认为,杨先生夫妻作为小龙的法定监护人,却放任小龙独自离家到排洪渠玩耍,显然没有善尽监护之责,应自行承担本案事故70%的赔偿责任。

另外,被告单位作为排洪渠的管理者,应认识到排洪渠水深时的潜在危险,建设必要的防护设施是其应有的管理义务,而距事发处一段距离处虽有安全警示标志,但却并未设置防护措施,这也是小龙发生溺水事故的原因。因此,排洪渠的管理者存在过失,应承担本案事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监护人有过失就要承担责任

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意外伤亡,过错责任如何划分?法官说,这要看事故发生的原因。不过,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意外伤亡,很多情况下侵权人只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过错责任均由其监护人承担。

海沧法院法官介绍,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很多意外的发生,都是因为监护人监护失当,让孩子主动靠近危险源,如独自下水游泳等。法官说,因监护人失责导致未成年人意外伤亡,多发生在城中村或城乡接合部,父母多为外来务工人员。如果监护人因为严重过失,造成未成年人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情况下公共场所管理方应负主要责任?对此,法官说,如果是设施问题而非受害者主动因素导致的未成年人意外伤亡事故,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就要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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