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报讯 阿言使用假身份到公司上班12年,12年后他“做回自己”,用自己的身份与公司签合同。没多久,他就因上班时间睡觉被开除,还因使用假身份就职没有拿到赔偿金。阿言将其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厦门市中院对此案进行调解,称公司应赔偿阿言,赔偿日期应从阿言入职时开始。 刚“做回自己”就被开除 2001年2月,阿言入职厦门一家塑胶制品公司,成为了该公司的统计员。但是,直至2013年9月,阿言都是以另一人的身份在公司工作———刚入职的时候,阿言就拿着丁某某的身份证与公司签订了劳工合同,之后社会保险费也缴交于丁某某名下。每年,阿言都以丁某某的名义,与公司续签合同。 2013年9月,阿言提出“做回自己”,第一次用自己的真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早在当年3月,阿言就申请变更社会保险基本信息,将丁某某变更为其本人名字,公司也配合办理。 就在阿言“做回自己”没多久,一个上班日的中午,他因“上班时间睡觉”被公司开除。阿言认为公司违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向公司追讨赔偿金屡次遭到拒绝。多次协商不成,阿言起诉至海沧区人民法院涉台法庭。 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公司方认为阿言违约在先,因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上班睡觉者,一律记三个大过并开除处理,当天工资以旷职论处”。“解除与阿言的劳动合同,符合双方约定,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此外,公司方还指出,阿言冒用丁某某之名入职公司长达12年之久,存在明显的欺诈、隐瞒事实行为,并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阿言使用真实身份入职时间应为2013年9月,所以即使产生赔偿金也应从2013年9月开始计算。 阿言辩称,自己使用丁某某之名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不影响赔偿金的计算。 海沧区人民法院涉台法庭一审支持了阿言的诉求,认为尽管阿言当初以丁某某之名入职公司长达12年,但他的劳动赔偿金应由2001年2月入职时算起。阿言原先就职的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由厦门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公司应支付赔偿金 涉案公司以阿言上班时间睡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其未能举证,且公司设有工会组织,其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已征询工会意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因此,法院确认,公司系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应依法向阿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对于赔偿金的计算,虽然阿言从2001年2月起借用丁某某名义入职,但2013年3月得知阿言真实身份后未主张双方劳动合同无效,还配合阿言办理社保申请变更手续,双方还于当年9月签订劳动合同。可见,公司已确认了先前12年与阿言成立合法劳动合同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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