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冲击足浴店 抓获拉客的士司机 今年5月下旬,特勤大队通过群众举报,获悉岛内一些足浴店存在卖淫嫖娼违法犯罪,其中位于连坂富山女人街的自然堂保健足浴店引起了警方注意。民警乔装成要足浴的客人,进入店内打探。 经过十多天的侦查,警方掌握了大量的该团伙组织卖淫犯罪的证据。5月26日凌晨1时许,特勤大队冲击该足浴店,当场抓获9名犯罪嫌疑人。其中有一名负责介绍客人的出租车司机刘某,承认店家以“回扣”的方式,让其介绍客人到店内嫖娼“消费”。刘某利用工作的便利,先后多次介绍乘客到足浴店嫖娼,并拿到700元“回扣”,被警方以涉嫌介绍卖淫罪刑事拘留。 【以案释法】 为卖淫团伙拉客 也要担刑事责任 出租车司机犹如城市“百事通”,每天驾车行驶在路上,“大小事”都逃不过他们的眼和耳。有的出租车司机为了赚“外快”,与卖淫犯罪相勾结,利用工作便利为卖淫团伙提供客源。 根据《刑法》第361条规定:出租汽车业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介绍他人卖淫的,依据《刑法》第359条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359条规定,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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