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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取回车辆被索天价停车费 停车场被投诉违规收费

2015-07-03 08:27:39何炳进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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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孚莲路的“荣阳”停车场。

厦门日报讯(文/图 记者何炳进)大巴车在海沧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暂扣,处理相应的理赔之后到停车场取车,却被停车场工作人员要求缴纳2650元停车费。这让黄先生很不理解,因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怎么能由他来埋单呢?昨日,黄先生拨打本报热线反映此事。

记者与黄先生到现场调查了解,并向交警部门反映此事。交警部门表示,早已告知停车场不能收停车费,已责令停车场退还2650元给黄先生。

报料

想取回暂扣车辆

被收了3150元

今年5月4日,黄先生租来的大巴车在新阳追尾了一辆货车,大巴车受损严重,车上的3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当天被海沧交警大队扣走,停在孚莲路上一个叫“荣阳”的停车场。

“出车祸我们的确有责任,对事故中受损的车辆和乘客也做了相应的理赔。”黄先生称,因为与受伤的乘客在理赔金额上有所分歧,经过多日协商才达成一致。“要取回大巴车的话,按规定就是要等理赔处理结束后才能办理,所以直到6月25日交警才放车。”黄先生到停车场去取车时,停车场工作人员却要求黄先生交付3150元的费用才能取车。“其中有500元是有理有据的,但2650元的停车费我就不明白了。之前在翔安,在岛内发生类似事故,都是免收停车费的,凭什么在这家停车场就要收费,难道制度不一样?”黄先生说,因为着急取出大巴车,当时便向这名工作人员交了3150元。

黄先生向记者展示了缴纳停车费的发票,总共53张50元的发票,发票上盖章单位为“厦门荣阳物流有限公司交通施救服务部”。

其实,黄先生并非个例。同样在今年5月,贾小姐也遇到这种尴尬事,在海沧出车祸之后,车子被海沧交警大队扣留,也被停放在孚莲路的“荣阳”停车场。10多天之后,贾小姐去取车,也被要求缴纳300多元的停车费。

暗访>>

停车场工作人员:停在这里都要收钱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位于海沧孚莲路的“荣阳”停车场时,见到之前要求黄先生支付停车费的工作人员。这名工作人员表示,停在他们车场的车辆都要收费。

以下是记者现场与这名工作人员关于收停车费问题的对话。

1、谁在收钱?

“停车场收的钱,可开发票”

记者:“海沧交警大队扣的车是不是停放在你们这边?”

工作人员:“对的。”

记者:“谁在收停车费?是你们在收还是交警那边在收?”

工作人员:“这边(停车场)收费,然后你们可以去我们公司开正规发票。”

2、收了多久?

“一直以来都有在收”

记者:“交警有说可以在这边收费吗?”

工作人员:“不可以收交警早就跑过来把我们抓起来了是不是?”

记者:“你们是什么时候开始在收的?”

工作人员:“一直以来都有在收。”

3、怎么收钱?

“不同车型有不同价目”

停车场工作人员称,不同车型有不同的价目,对黄先生的车还有印象,是一辆外地车牌的大巴车,停一天要收50元的停车费。

另外,据停车场工作人员透露,黄先生要交的停车费并非该停车场最高的,有些车主交了五六千元的停车费。甚至还有一辆车,已经停了一年,车主若是现在来取车,则要交上万元的停车费。

“有辆车停很久了,昨天车主怕发动机熄火过来发动一下车子,但还没处理完,不能取车,停车费照样一天一天算。”工作人员称,他们也不希望停车费越增越多,但也不是他们能解决的。

处理

警方早已告知停车场

不能收取停车费

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201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公安部门早已规定不能向车主收取这种停车费,我们也没有收取,也通知过第三方不能收取。”海沧交警大队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因为停车位不够,所以委托给第三方管理停车,但是不清楚孚莲路的“荣阳”停车场有没有在收停车费。

为此,记者致电厦门荣阳物流有限公司。“我们有两个停车场,是分开管理的。”工作人员称,他们是南海一路停车场的,在海沧区出事故的车被交警扣留,根据不同地区停在不同的停车场。南海一路停车场工作人员也强调,他们一直以来也没有向车主收取交警扣留车辆的停车费,至于孚莲路停车场的运营情况,他们也表示不清楚。

随后,记者联系上孚莲路“荣阳”停车场负责人。这名负责人解释道,收取停车费的那名工作人员是前天刚来的,不了解相关通知,才出现这种误会。他们停车场清楚不能收取停车费,以后保证不会再出现类似情况。

最终,海沧交警大队介入此事,责令停车场将收来的2650元费用退还给黄先生。昨天下午,黄先生在孚莲路“荣阳”停车场取回2650元停车费。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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