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民情 > 正文

想取回车辆被索天价停车费 停车场被投诉违规收费

2015-07-03 08:27:39何炳进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暗访>>

停车场工作人员:停在这里都要收钱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位于海沧孚莲路的“荣阳”停车场时,见到之前要求黄先生支付停车费的工作人员。这名工作人员表示,停在他们车场的车辆都要收费。

以下是记者现场与这名工作人员关于收停车费问题的对话。

1、谁在收钱?

“停车场收的钱,可开发票”

记者:“海沧交警大队扣的车是不是停放在你们这边?”

工作人员:“对的。”

记者:“谁在收停车费?是你们在收还是交警那边在收?”

工作人员:“这边(停车场)收费,然后你们可以去我们公司开正规发票。”

2、收了多久?

“一直以来都有在收”

记者:“交警有说可以在这边收费吗?”

工作人员:“不可以收交警早就跑过来把我们抓起来了是不是?”

记者:“你们是什么时候开始在收的?”

工作人员:“一直以来都有在收。”

3、怎么收钱?

“不同车型有不同价目”

停车场工作人员称,不同车型有不同的价目,对黄先生的车还有印象,是一辆外地车牌的大巴车,停一天要收50元的停车费。

另外,据停车场工作人员透露,黄先生要交的停车费并非该停车场最高的,有些车主交了五六千元的停车费。甚至还有一辆车,已经停了一年,车主若是现在来取车,则要交上万元的停车费。

“有辆车停很久了,昨天车主怕发动机熄火过来发动一下车子,但还没处理完,不能取车,停车费照样一天一天算。”工作人员称,他们也不希望停车费越增越多,但也不是他们能解决的。

处理

警方早已告知停车场

不能收取停车费

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201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公安部门早已规定不能向车主收取这种停车费,我们也没有收取,也通知过第三方不能收取。”海沧交警大队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因为停车位不够,所以委托给第三方管理停车,但是不清楚孚莲路的“荣阳”停车场有没有在收停车费。

为此,记者致电厦门荣阳物流有限公司。“我们有两个停车场,是分开管理的。”工作人员称,他们是南海一路停车场的,在海沧区出事故的车被交警扣留,根据不同地区停在不同的停车场。南海一路停车场工作人员也强调,他们一直以来也没有向车主收取交警扣留车辆的停车费,至于孚莲路停车场的运营情况,他们也表示不清楚。

随后,记者联系上孚莲路“荣阳”停车场负责人。这名负责人解释道,收取停车费的那名工作人员是前天刚来的,不了解相关通知,才出现这种误会。他们停车场清楚不能收取停车费,以后保证不会再出现类似情况。

最终,海沧交警大队介入此事,责令停车场将收来的2650元费用退还给黄先生。昨天下午,黄先生在孚莲路“荣阳”停车场取回2650元停车费。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