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6月2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厦法宣/文 陶小莫/图)台胞没办就业证,遭遇工伤能否索赔?员工上班睡觉,企业能否开除?单位开除员工,能够绕过工会吗?
昨日,厦门中院发布涉台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并介绍了厦门法院对涉台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后,台资企业劳动争议案例的三大主要特点。
典型案例1:
没有通知工会 单方开除员工
用人单位没有通知工会,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不是违法行为?近日,劳动者王先生为此状告一家台资企业,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被告企业是一家制衣公司,企业答辩说,解除合同是有合法理由的,因为王先生连续旷工四天,公司就张贴公告,以王先生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王先生的劳动合同关系。
法院审理发现,因公司解除与王先生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未事先通知工会,因此,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支持了王先生的诉求,要求公司支付赔偿。
法官提醒
没通知工会,开除人违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务必履行告知工会的程序。
典型案例2:
员工上班睡觉 企业能否开除?
近日,厦门涉台法庭受理了一个因“上班睡觉”引发的劳动争议官司。
劳动者胡先生受雇于一个台资塑胶公司,不久前,公司以胡先生上班时间睡觉,严重违反被告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将胡先生开除。
据公司介绍,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上班时间睡觉者,一律记三个大过并开除处理,当天工资以旷职论处”。
但是,胡先生不服开除决定,为此将公司告上法庭。他起诉称,自己上班期间并没有睡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由于公司未能举证胡先生在上班时间存在睡觉的情形,因此判决支持了胡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开除员工,需要保存证据
法官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应以适当方式保存相关事证,以免日后产生争议。
典型案例3:没办就业证台胞维权难
台湾地区居民老林在厦门一家金属制品公司工作,但是,他一直未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后来,老林在公司电镀自动线调试生产时不慎烧伤。
因双方协商申报工伤事项未果,近日,老林起诉到厦门法院,请求确认自己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但是,由于老林未办理就业证,法院认定该事宜不属劳动法律规范调整范围,判决驳回了老林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没办就业证,索赔不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台湾地区居民在大陆就业,务必及时办理就业证,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涉台劳动维权存在三大问题
昨日,导报记者从厦门中院获悉,厦门涉台劳动争议案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2014年,厦门法院受理台资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受理171件,同比上升50%,审结155件,同比上升44.86%。
据厦门中院涉台法庭介绍,目前涉台劳动争议案件主要存在三大问题。一是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如有的企业未建立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导致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有的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制定的规章制度不符合法律规定,任意解除劳动关系。
二是劳动者缺乏依法维权意识。如有的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强、维权不够及时,有的劳动者诉求不合法、不合理。
三是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存在缺陷。企业内部未建立相应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工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缺失,使得大量涉台劳资纠纷未能及时化解。
针对这三大问题,中院建议多措并举,构建和谐共赢的劳资关系。另外,要积极推进台资企业工会组建,工会要重点针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与终止、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