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城事 > 正文

建立劳动关系未签合同 企业要承担法律责任

2014-11-04 10:15:51陈璐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海西晨报讯(记者 陈璐 通讯员 思思)签订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员工内部培训协议书》,就等同于签订劳动合同吗?近日,海沧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高校毕业生小帆(化名)诉称用工企业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辞职后要求企业支付就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小帆系厦门一高校2012年应届毕业生,毕业之前即进入一家动漫公司实习。2012年4月11日,小帆与公司签订了《员工内部培训协议书》,约定服务期限为2年,劳动合同期限自试用期后顺延2年。同年7月1日,小帆取得了毕业证书,正式毕业,并一直在公司工作,月薪为2500元。第二年3月中旬,小帆以“家里有事”为由申请辞职。紧接着,小帆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就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离职当月未发放的工资,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帆的诉求。

然而,小帆原就职的动漫公司认为,公司在2012年4月便与小帆签订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下称《就业协议书》),但小帆未将《就业协议书》交给所在学校盖章,也未将《就业协议书》交回公司,存在明显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小帆与公司于2012年7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公司最迟应于2012年7月31日前与小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能举证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小帆责任所致,应承担法律责任,向小帆支付工资差额。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