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改告女友“不当得利” 近日,阿毅再次起诉,这次他以“不当得利”为由,声称自己遭到胁迫,分手之时,女友持刀威胁,他被迫转账50000元给对方。 阿毅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自己报警的证据,他在同安当地的派出所做的询问笔录中陈述说,当时女友带刀威胁,还说“不给钱不让走”。 另外,阿毅还提交了一份他与晓月的电话录音,录音中,阿毅提出:“你拿着刀逼着人家给你钱。”但是,晓月否认说:“我没有!”在法庭上,晓月也否认自己持刀胁迫。 近日,同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阿毅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认为,这50000元并非“不当得利”,应该算是阿毅自愿给前女友的钱,因此不能再讨回去。 说法 分手自愿给钱 事后不能讨回 法官分析说,阿毅与晓月在分手的时候,经过协商由阿毅转账支付给晓月款项50000元,这笔款项系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的“财产性补偿”。 法官还指出,阿毅先起诉说,这笔钱是他给晓月的借款,但败诉之后,又起诉主张是“不当得利”,其行为自相矛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当中,阿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没有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等可撤销的情况下支付给晓月50000元,该行为未见有违反社会公德等合同无效情形,因此,阿毅要求返还并无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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