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杨长平)原本是小区的物业用房,却长期成为私人酒窖,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维权,把物业负责人和酒窖主人告上法院。近日,思明区法院判决业主委员会获赔1.29万元。 这个小区位于长青路,住宅楼的一楼有一间物业用房。2012年5月,物业公司的负责人阿远(化名)指挥保安把数十箱白酒存放在这间物业用房内,直到2012年10月小区换了新的物业公司,这批酒依然没有人来搬走。 2014年1月,这批白酒的主人阿龙(化名)出现了,见放酒的房门紧锁,他找到业委会,表示想把白酒搬走。可是小区业主们认为,阿龙长期占用物业用房应该支付相应的费用,否则别想搬走东西。2014年6月,业委会把这批白酒搬离,双方就此多次协商但始终没有统一意见。 思明区法院认为,小区物业管理用房依法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作为物业管理人员的阿远占用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用于私人存放白酒,显然不是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应由其本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阿龙占用物业用房,妨害了小区业主对共有房产的所有权圆满状态,且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因此,法院酌情考虑后,判令阿远和阿龙向业委会支付1.29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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