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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创社会治理新样本

2015-06-08 08:58:57江海苹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文洁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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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特色】

促进运用非诉讼方式化解纠纷

“这项具有开创性意义的立法,是我市履行特区先行先试历史使命的具体体现。”

据介绍,和一些法规不尽相同的是,该《条例》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和推动实践,既是对我市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升华,同时又吸收借鉴国内外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最新成果,有许多新创举、新提法、新亮点。

——首次确立纠纷解决分层递进理念。《条例》根据“自治-调解-裁判”的纠纷递进解决规律,重视发挥各类社会主体在纠纷解决中的优势和作用。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利于修复关系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首选协商,和解不成再进行调解或申请行政解决,通过对纠纷的分流与过滤,避免或减少诉讼。在纠纷解决机制中,诉讼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但诉讼只是解决纠纷的最后救济途径。

——首次确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组织体系。明确由综治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协调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制定发展规划,指导、推动工作开展。明确政府法制机构、法院、人民团体以及其他部门、有关方面在纠纷解决中的职责,突出各自的特点和优势。前瞻性地规定了提供有偿调解服务的商事调解,以及其他形式的市场化纠纷解决服务。

——首次对各种纠纷解决途径进行整体规划和协调。《条例》明确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分工协作,全面梳理并规范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对接、警调对接、检调对接、诉调对接的程序,推动各种非诉讼方式在司法的促进、保障下有效运作。通过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与融合,形成功能互补、相互协调的运行体系。

——首次对协商、调解的程序进行全面规范。《条例》借鉴国外的做法以及这些年的实践成果,规定协商可以邀请第三方参与,可以运用早期中立评估、中立性事实调查、专家鉴定等方法,为协商、调解提供参考依据;就调解的启动、期限、终止、调解协议制作,以及调解员中立、保密原则等,对调解程序作了必要的程序规制;明确了依法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合同效力。

——首次确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保障机制。《条例》建立以政府支持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对人民调解、人事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所需经费,政府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其他公益性调解组织按照规定给予补贴,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经费支持。

《条例》还规定了政府购买调解服务、探索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等多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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