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杨长平)为了买车位,漳女士找“内部人士”以内部价买下,打算事成后办理过户手续,再付钱“补贴”对方。不料,过户前,对方反悔了,一直拖着不肯过户。于是,漳女士把对方告上法院。近日,思明区法院审结此案。 2013年,漳女士与阿毅(化名)签订协议,由阿毅以25万元的内部价买下一个地下车位,然后再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漳女士。因为车位产权证暂时不能办理,漳女士就先支付了20万元,并且承诺等通知办理产权手续时,再支付5万元,产权证办妥后,余款5万元一并付清。 付了20万元后,漳女士开始使用车位。但漳女士说,买车位一年多后就可以办理产权了,可是阿毅就是不配合,损害了她的利益。在法庭上,阿毅辩解,通知可以办手续时,他要求漳女士的丈夫汇款5万元,但因为钱没有到账,他才没有办理过户。而漳女士反驳这是阿毅的托辞。 思明区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履行。阿毅提供的手机短信无法证明漳女士不办理车位过户手续,不履行车位余款、税费支付的义务,法院不予采纳。因此法院判决双方依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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