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5月29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温添赋 陈巧思)因不满停车位占用人行道,厦门女子马天兰状告思明区一街道办。昨天这起因“走路”引发的官司在思明区法院开庭。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起诉的原告马天兰是厦门市绿十字环保志愿中心总干事,她说:“起诉是为了获得走路的权利。现在,人行道变成了停车场,连好好走路的地方都丧失了。” 马天兰的诉求是认定划定禾祥西路美湖路口至斗西路口段两侧的人行道上停车位的行为违法,此外,她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销在人行道上划定停车位的具体行政行为。 据介绍,马天兰的住所地和工作单位所在地都在思明区,她是厦门市一家环保组织的负责人,长期参与环境保护,从2005年起,就在厦门发起无车日活动,持续倡导绿色出行,经常步行上下班。 但是,现在她的必经道路上被划出了许多停车位,导致道路变窄,严重影响通行。对此,马天兰认为,自己是厦门市的居民,对厦门市马路两旁的人行道路拥有当然的通行权利,被告在人行道路两旁划定停车位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 其实,从今年2月10日开始,马天兰便开始执着地在自己的微博上上传车辆停上人行道的照片,之后每隔几天她就会上传一些行人被人行道上停的车挡住去路,不得不绕行的照片。同时她也开始向相关的政府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有关路边停车的泊位数据、收支情况等。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筹备之后,她向法院提出了立案申请。 马天兰还说,她做了很多的调查之后发现,其实关于行人道路的行路权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很多人不知道有自己的权利,很多人已经习惯于人让车,在调查之后才发现中国没有路权法,希望可以通过这次的努力推动有关行人路权的立法,保障行人的行路安全。 相关评论: “走路官司”能唤醒行人的路权意识吗? 焦点1:车位设置合法吗? 法庭上,马天兰陈述说,被告在人行道路中间设置停车泊位,每个车位占据人行道路宽度通常在2.25米~2.6米,留给行人通行的不足2米位置,行人为了安全顺利通过,通常被车位挤到机动车道上通行。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在商业或公共场所集中路段人行道最小宽度应为4米,但被告设置停车位后,人行道位置不到最小值要求。 因此,马天兰认为,车位的设置侵害了行人的通行权利,应予以撤销。 对此,被告答辩说,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讼争停车位影响到行人通行。事实上,讼争停车位规划合理,留有通行空间,并未影响通行。 焦点2:原告有没有“告错人”? 被告当庭答辩说,原告起诉被告是告错单位了。因为,决定设置及实施讼争停车位的机关均为公安部门,街道仅负责施划完的管理工作,包括收费、管理。因此,划车位与被告无关。 但是,马天兰认为,街道办就是适格的被告,城市道路停车位设置是由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会同街道等部门一并来实施,这也证明被告是适格的主体。 马天兰还提出,可以追加公安交通部门出庭,以查明涉案停车位是公安交通部门施划,还是被告施划。 焦点3:起诉超时效了吗? 被告还在法庭上提出了诉讼时效问题,认为讼争停车位早在2012年已经完成,马天兰现在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 对此,马天兰认为,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不适用被告所主张的三个月的诉讼时效,因为被告在人行道路上设置停车位未告知原告,原告也不知情,原告在了解到系被告非法在人行道路上设置停车位后,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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